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之需要,並擬定相關實施
    計畫(含教學計畫、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以落實校外教學活動之實
    施。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
    遠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
    不得強制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學校應安排相關學習活
    動。

五、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各級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如需委外辦理時,應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標
    、決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採購過程如需成立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辦理,評選委員並應包含家長代表。採購作業之相
    關文件應留存備查。

六、國民小學六年級及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職)校外教學活動(含隔宿
    露營)日數,國小以三天兩夜、中學四天三夜以內為限,由各校依課
    程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府備查。

七、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
    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八、舉辦校外教學時,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需依循保
    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九、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