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98年12月21日台國(三)字第 0980187114D號令修正「教育
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暨「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14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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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幼稚園)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
簡稱本服務),除新開班上學期得延後一星期外,應於開學後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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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稚園辦理本服務時間之原則如下:
(一)學期期間(平日班):放學後至下午 6時。
(二)寒暑假期間:於暑假辦理以 4至 8週為宜。
1.半日制:上午 8時至上午12時。
2.全日制:上午 8時至下午 5時。
前項期間之每星期六及寒暑假期間,幼稚園得視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辦
理本服務;其決定以不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
第一項本服務時間,幼稚園得斟酌實際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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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稚園辦理本服務時,以自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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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師資
(一)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提供
本服務之人員,應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
良好者。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
程者。
4.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
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程訓練結訓者。
(二)比照「臺北縣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育樂營實施要點」
:得遴聘校內、校外具專長教師或社會人士、義工人員等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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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收支
(一)幼稚園辦理本服務之費用收取標準,應依下表規定之計算方式訂
定:
┌──────┬───────────────────┐
│每位學生收費│每節最高新臺幣450元× 每月節數÷ 0.7.÷ │
│ │學生人數 │
└──────┴───────────────────┘
(二)前項費用得按月或學期收取,並應開立收據。每班學生人數以10
人以上,25人以下為原則;開辦收費標準,不滿10人以10人計。
(三)幼稚園依前點所收費用之支付項目分為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二類
,各費用支付比例、細目如下:
1.師鐘點費:占70%,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行政費:占30%,其中20%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
及幼稚園水電補貼費用;其餘作為雜支與其他支出費用,及實
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之用。
3.所收費用如不敷支應前項各款費用時,以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優
先。
4.本服務總節數因故或放假未能依原定服務總節數實施時,應按
比率減收費用。
5.參加本服務學生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
者,幼稚園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但退出當月剩餘
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6.本服務之費用經與家長溝通取得共識後,得一次或按月收齊,
並開立收據。
7.本服務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採代收代付,並應列入學校會
計帳務處理,專款專用。
(四)點心費、午餐費:提供點心或午餐之學校,應依據臺北縣當學年
度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應行注意事項收費基準之比例收取之。但
因參加人數少造成成本提高時,請先與家長溝通並取得共識後酌
予提高餐費,但不宜超過原收取餐費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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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對象:身心障礙、原住民幼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參加本服務得
申請學費補助。
(一)學期期間(平日班):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2,800元。
(二)暑假期間: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3,500元。
(三)寒假期間(半日制):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5,600元。
寒假期間(全日制):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1,200元。
(四)部分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
點辦理。
(五)符合上述條件之幼生,由學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新住民子女參加暑假班得申請學費減半補助,惟每生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 1,750元。
學校:依本計畫開辦之公幼,每校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作為推展弱
勢家庭親職教育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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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本服務於寒、暑假(全日)學校,另須搭配廚房人員,以照顧幼
兒飲食及園區清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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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助理人員聘用補助:
(一)助理人員數:開辦本服務之全園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如有 1至 3
名者(應持有證明),補助聘用 1位名鐘點臨時助理人員; 4至
6 名者,補助聘用 2位; 7至 9名者,補助聘用 3位;10名以上
者(含10名),補助聘用 4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勞
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事宜。
(二)每人補助時數:
1.學期期間(平日班):補助每月至多20小時。
2.寒暑假期間(半日班):補助每月至多40小時。
3.寒暑假期間(全日班):補助每月至多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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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課程規劃:以活潑多元為原則,由各班教師依專長規劃,但應兼顧幼
兒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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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本服務之教師及行政人員認真、負責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臺北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
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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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幼稚園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定期評鑑、考核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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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補充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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