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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幼字第0950051332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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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北教幼字第0970004597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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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北教幼字第 0980065583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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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北教幼字第0990802584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北教秘字第0991209368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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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二年屆滿;並自 101年12月25日起當 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