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幼稚園組織規定如下:
  (一)新北市立幼稚園: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本班級數不含國小班級數):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三、公立幼稚園職工編制規定如下:
  (一)新北市立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專任,由指定代為辦理市立幼稚園之
          國民中學(或完全中學)之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指定代為辦理市立幼稚園學校之總
          務處、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兼任,得由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幼稚園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國民小學之總務處、人事室及會計
          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