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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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稚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
  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