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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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本要點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執行
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但被害人之
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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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法律訴訟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就學就托費用。
(六)獨立生活費用。
(七)庇護安置費用。
申請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補助,應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經濟
困難且有扶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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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遭受暴力事件傷害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
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
2.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
驗傷證明書費、醫囑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
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項目等。
3.就診時未有健保卡,且七日內仍無法回醫療院所補登健保卡
者,其健保應給付項目之費用。
4.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當次驗傷就醫以外
之醫療費用及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等
雜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但經本府家防
中心專案審核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2.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每案依受委驗醫院收費標準支
付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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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
理治療協談費、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費及藥物部分負擔費
,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費或
家族團體治療費。
(二)補助標準: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
申請補助心理復健費用者,應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內完成治療
,且每人以補助十二次費用為限。
同一個案之申請經核准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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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
2.前目以外之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
(二)補助標準:
1.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每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八千元。
同一個案因情形特殊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專
案補助。
同一個案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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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緊急生活費用,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額度補助。
(二)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
同一個案之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個案之不同事由,經社
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僅得再予補助一次。
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於安置期間不得申請緊急生活
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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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補助,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應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前項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如下: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每
年合計未超過八十萬元。
(二)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六百五
十萬元。
第一項全家人口應計算人口範圍及無工作能力之認定,準用特殊境遇
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但經本府家防中心、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之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關(構)轉介申請,其證明文件難以
取得且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經濟困難有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法律訴訟費用及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應依新北市政
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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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就學就托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隨行子女之學雜費、課後安親費、機構
或居家臨托費。
2.性侵害被害人之學雜費。
3.就讀學校每學期之三聯單項目(含簿本費、學費、雜費、資
訊設備使用費等)及新生制服費。
4.入學後另行要求之款項(如班費、校外教學費、住宿費、交
通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國小至高中職學雜費:依繳費三聯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學
期以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一萬元,且最多補助三學期。
2.幼兒園學(月)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學期以補
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一萬元,且最多補助三學期。
3.國小三年級以下課後安親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
月最高補助六千元,最多補助三個月。
4.未滿十二歲子女機構或居家臨托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最多補助五日。
5.新生制服費,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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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獨立生活津貼、房屋租金。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同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核撥,
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
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2.房屋租金:同一個案每月依實際承租金額補助,第一個月最
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第二個月起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
核撥,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
有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之被害人,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者於補助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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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庇護安置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
(一)補助項目:被害人及其隨行親屬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安置處所或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之費用。
(二)補助標準:
1.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依
該主管機關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2.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人每日最高補
助一千六百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二千元。
被害人經庇護於所在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
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延
長安置三個月。
被害人經庇護於合法旅宿業安置處所者,每次安置期間以十四日為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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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依申請項目填具申請表,並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家防中
心提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醫療費
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及領款人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
2.醫院掛帳方式:由醫院按月函送申請費用明細表與請領清
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申請人之設籍證
明及醫院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由中央統一委驗醫院備齊請
領清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機構開立收據或領據正本。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
或判決書則免附)。
5.諮商機構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
本(須註明看診、諮商日期及諮商治療評估與處置摘要)
。
6.非於諮商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心理復健服務之被害人,須
檢附諮商師專業資格證件(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
4.律師委任狀影本。
5.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6.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尚未獲處
分書或判決書,則檢附訴狀或聲請書狀影本)。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
或判決書則免附)。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五)就學就托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學雜費三聯單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正本。
5.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6.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須附租賃契約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庇護安置費用:
1.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
2.受庇護安置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3.費用明細表清冊。
4.個案評估表。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或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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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驗傷醫療費用應於就診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應於收據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法律訴訟費用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案件
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於處分確定日起六個月內提
出申請。
(四)緊急生活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就學就托費用應於案件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六)獨立生活費用之獨立生活津貼,應自獨立生活事實發生日起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自租屋事實發生日起
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庇護安置費用應於庇護安置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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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
;因情形特殊無法匯入時,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匯入
指定帳戶。但申請人因情形特殊無法提供帳戶時,補助款項得以現
金或不劃線支票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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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原處分並
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提供不實之資料。
(四)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家防中心要求之資料。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
前項受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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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補助。
(二)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暴力,申請第三
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助。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申請第
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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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家防中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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