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實際居住於本市。
本要點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其他執行
專業保護事務之社會福利機關(構)或人員,向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府家防中心)提出申請。但被害人之
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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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心理復健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補助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心
理治療協談費、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費及藥物部分負擔費
,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補助個別心理治療費或
家族團體治療費。
(二)補助標準:
1.由醫療院所治療者: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
2.由諮商機構或諮商輔導人員治療者:
(1)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2)家族團體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四百元。
申請補助心理復健費用者,應於首次進行心理復健後一年內完成治療
,且每人以補助十二次費用為限。
同一個案之申請經核准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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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律訴訟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刑事、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
2.前目以外之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
(二)補助標準:
1.委任律師代為訴訟費用,每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2.委請律師代為撰狀費用,每次最高補助八千元。
同一個案因情形特殊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專
案補助。
同一個案補助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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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獨立生活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獨立生活津貼、房屋租金。
(二)補助標準:
1.獨立生活津貼:同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核撥,
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有必要
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2.房屋租金:同一個案每月依實際承租金額補助,第一個月最
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第二個月起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按月
核撥,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但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確
有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延長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之被害人,不得與加害人共同居住。
第一項申請經核准者於補助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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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依申請項目填具申請表,並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家防中
心提出申請:
(一)驗傷醫療費用:
1.自行付費方式: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醫療費
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及領款人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
2.醫院掛帳方式:由醫院按月函送申請費用明細表與請領清
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或掛帳明細清單、申請人之設籍證
明及醫院領據。
3.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由中央統一委驗醫院備齊請
領清冊及醫院領據申請補助。
(二)心理復健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諮商輔導人員、機構開立收據或領據正本。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
或判決書則免附)。
5.諮商機構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服務提供證明書正
本(須註明看診、諮商日期及諮商治療評估與處置摘要)
。
6.非於諮商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心理復健服務之被害人,須
檢附諮商師專業資格證件(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法律訴訟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委任律師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
4.律師委任狀影本。
5.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6.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尚未獲處
分書或判決書,則檢附訴狀或聲請書狀影本)。
7.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
1.申請人全戶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4.地方檢察署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申請時如無處分書
或判決書則免附)。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五)就學就托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學雜費三聯單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正本。
5.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6.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獨立生活費用: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領據正本。
3.個案評估表。
4.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須附租賃契約影本。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庇護安置費用:
1.庇護安置費用相關憑證。
2.受庇護安置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3.費用明細表清冊。
4.個案評估表。
5.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經本府家防中心或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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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款項,由本府家防中心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
;因情形特殊無法匯入時,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匯入
指定帳戶。但申請人因情形特殊無法提供帳戶時,補助款項得以現
金或不劃線支票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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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補助。
(二)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暴力,申請第三
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助。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之被害人,申請第
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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