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八仙粉塵氣爆案捐贈專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八仙粉塵氣爆案捐贈專款
    (以下簡稱本專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款之管理及運用,本府應設新北市政府辦理八仙粉塵氣爆
    案捐贈專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款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款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本專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本專款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新北市社會救濟會報專戶所收受之八仙粉塵氣爆案捐贈專款及其
        孳息。
  (二)其他收入。

五、本專款應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關懷慰問。
  (二)重傷者生活重建。
  (三)生活扶助與照顧。
  (四)心理及社會重建。
  (五)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六、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教育局、法制局、衛生局及主計處機關代表各一人
        。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社福醫療及民間公益團體一人至三人。
  (四)受害者或其家屬代表五人至七人。
  (五)捐款人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本專款剩餘金額少於總收入一定金額,得經本會委員決議後,專案辦
    理相關事項。

八、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
    條之規定。

十、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第六點第一
    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提供諮詢意見。

十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另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會行政作
      業。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十四、本府應於公庫銀行開立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
      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五、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上網
      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