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教育局、法制局、衛生局及主計處機關代表各一人 。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社福醫療及民間公益團體一人至三人。 (四)受害者或其家屬代表五人至七人。 (五)捐款人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