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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犬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遊蕩戶外之犬隻應捕捉繫留,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十二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飼主未領回之犬隻,逾公告認領期間而無人認領者,依 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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