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聯繫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八十一年五月九日八一北府農六字第一四六0七九號函頒之「臺
    北縣政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聯繫小組」及副縣長九十年二月
    十五日上午十時召開「山坡地違規使用開發暨整治管理實地查證報告
    建議事項協調會」會議結論辦理。

二、依據前述要點,小組之主要任務為:
  (一)關於山坡地濫伐、濫建、濫挖、濫葬及擅自採取或堆積土石、擅
        自採取礦物、擅自開闢道路等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之監督。
  (二)關於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處理與聯繫協調事項。
  (三)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及查報與取締之宣導事項。
  (四)關於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核定使用山坡地案件,實施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之督導、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由主任秘書換任召集人,委員由本府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
    、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民政局、原住民行政局、地政局、環保局、農
    業局及本縣警察局局長派兼之。

四、本小組執行秘書由農業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各委員指派一位主管課長任幹事,負責各局業務之聯繫,並得指派
    一人為幹事職務代理人。

五、本小組每季(一、四、七、十一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未
    克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主持。

六、為執行本小組第四項業務,請各目的主管單位就已核定使用山坡地案
    件,每月五日前彙整送交小組,以決定重點地區之督導與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