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淡水鎮多元性滬尾砲臺公園場地借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淡水鎮
    多元性滬尾砲臺公園(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之使用管理及維護,特
    訂定本要點。

二、(範圍)
    本園區場地設備借用範圍詳如附圖(附件一)。

三、(對象)
    本園區場地借用對象為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公司。

四、(用途)
    凡於本園區內舉辦集會、展覽、展售、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事
    先書面向管理單位(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詳附件二)。
    前項集會之申請單位,必須向集會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經審查如屬宗教、喪禮或其他不適合本園區場地景觀有損壞場地設施
    之虞的活動,不予同意借用。

五、(費用)
    凡借用本園區場地者需繳交使用費,收費標準詳附件三。另需繳交保
    證金以擔保借用單位負責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
    損壞之賠償責任。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借用本園區場地適用本規
    定,但專案簽報經本府核准者,得減免使用費或保證金。

六、(手續)
    場地借用手續:
  (一)申請單位應於借用日一日前起算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表格詳如
        附件四)並檢附活動計畫(企劃)書、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
        書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於借用日三日前,應至管理單位辦理繳
        交保證金及使用費事宜(保證金收據格式如附件五)。
  (三)借用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於借用日前一日,應會同管理單位共同
        勘查(使用前勘查表格如附件六)
  (四)申請單位於辦理活動結束後,應於當日清掃整理回復原狀,再由
        管理單位派員會同勘察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均無
        破壞後,方可檢附收據向管理單位退還保證金。
  (五)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車輛管制、設施維護、供電設
        施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公共設施損壞
        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理,或申請單位未配合勘
        查,得由管理單位現場勘查後,雇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
        由保證金項內加倍扣抵(多退少補),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勘查
        表格如附件七)
  (六)涉及稅捐繳納者,申請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申請辦理活動者最長以七日為限,拍攝影片者以十日為限,如遇
        特殊狀況需延長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
        ,經管理單位核准後,使得為之。
  (八)申請借用核准後,如臨時需取消,應於活動十日前提出書面告知
        ,無故取消使用者,管理單位應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
        請之參考。

七、(注意事項)
    場地使用應遵循注意事項:
  (一)申請借用本園區場地須以正當活動為限,並應以配合本園區場地
        內之各項既有設施、功能與景觀。
  (二)交通貨運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停
        留。
  (三)不得於場地內生火、烤肉、燃放煙火、施放天燈及設置攤販。
  (四)場地使用完畢須打掃乾淨,並將垃圾妥適處理。

八、(禁止事項)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二)違反政令及公序良俗者。
  (三)因危險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四)活動使用時超過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五)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者。
  (六)未經本府核准之商業性質活動者不得辦理。

九、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實施,如有變動,亦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