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農業產銷推展工作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辦理農業(包含農、林、漁、牧
    等產業)產銷之推展工作,並為使管制考核補助案之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漁)民團體、生態有
          關公益團體、家畜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或農畜產加工廠。
    (二)依法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
    (三)農業產銷班。
    (四)農民。
    (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農業產銷工作及農產品展示有關之促銷活動。
    (二)辦理農業推廣講習與農漁民節、產業文化及休閒農業有關之活
          動。
    (三)辦理乳牛品種更新、家畜保險及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四)辦理農業產銷班會場所設備、農漁會推廣設備、畜牧場生產設
          備、農業產銷設施及畜產屠宰設施設置工作。
    (五)辦理有機及慣行農業生產推廣活動及栽培資材補助等工作。
    (六)辦理漁港設施維護及修建、漁港港區清理及廢沉船處理工作。
    (七)農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檢驗及檢疫。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農
            業產銷工作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
            。但第二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辦理基礎設施維護及修建而
            有營利使用者,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實施計畫總經費四分之
            一。
          2.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不得逾核定實
            施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
    (二)專案補助:重大政策或地方農特產推廣所需,經簽奉核准專案
          補助者,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活動
          實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五、申請補助者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四日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
    (五)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六、補助計畫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三)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四)農民受益程度。
    (五)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農漁會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者,應優
    先予以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者違反相關法規,足
          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
    (二)已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
          案。
    (三)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八、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費核銷、剩餘款繳回及管控考核依下列規定: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
          據,報本府撥款;並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五日內或於實施計畫
          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會計報告或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
          報告(含計畫有關照片、原始憑證、清冊等相關資料),報本
          府撥款,並收回賸餘補(捐)助經費。
    (二)受補助對象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訂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
          ,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三)補助款未依輔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
    (四)執行後如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補助款經費產
          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五)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由本府或所屬機關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
          ,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查核,其執行績效將
          列入下年度補助參據。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含補
          助內容、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逕撤銷
          該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七)計畫執行完畢,應填寫計畫評鑑表報本府審查。
    (八)對補助款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知識
    當位置印明「新北市政府」字樣。

十一、本要點補(捐)助案件之作業流程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