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漁船筏舢舨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漁民,
    於其所有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時,給予現金之救助及重建之協
    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救助對象為遭受天然災害導致其漁船筏、舢舨沉沒、失蹤或
    全毀,且該船(筏)籍設籍於本市轄漁港之漁船筏、舢舨所有權人,
    並持有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三、救助金之發放標準如下:
  (一)漁船: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五
        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
        五萬元;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十萬元;五十噸以上者
        ,每艘十五萬元。
  (二)舢舨、漁筏:每艘一萬元。

四、本府核發救助金時應審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筏、舢舨天然災害救助金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經船(筏)籍所在地區漁會勘查、開具之漁船筏、舢舨天然災害
        證明書(如附件二)。
  (三)各區漁會填報本府之救助金申報表(如附件三)。
    自災害發生日起申請人應向船(筏)籍所在地區漁會提出申請,漁會
    應於災後十五日內完成申請案件之登記後核轉本府審核。

五、申請人於領取本府天然災害救助金時,應於災後一年內檢具註銷船筏
    籍、漁業執照和配油手冊(無則免附)等證明與領款收據(如附件四
    )送府,以俾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天然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