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特訂定本
    基準。

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違反次數計算,係指同一行為人,違反本法同一條項之行為經
    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再違反同一條
    項之行為,遭裁罰處分次數之總和。
    經合法送達之裁罰處分始計入前項次數。
    本基準發布前,違反本法同一條項之次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