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基準違反次數計算,係指同一行為人,違反本法同一條項之行為經 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再違反同一條 項之行為,遭裁罰處分次數之總和。 經合法送達之裁罰處分始計入前項次數。 本基準發布前,違反本法同一條項之次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