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之審議事宜,
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
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非都市土地使用
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擬議及審議事項。
(二)新登記土地補辦編定爭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之協調、擬議及審議事項。
|
三、本小組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召集人,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副縣長
(二)秘書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城鄉發展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水利局局長
(十)地政局局長
(十一)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派聘之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人數以四
至六人為限,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方面之專門學
術經驗。如遇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貝任期屆
滿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三人,
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指導。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派員列席說明。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