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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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組專案小組審查︰
  一、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
  二、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
  四、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
  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
  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2.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4日
十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變更編定案件時,在執行或事實認定上
      發生疑義,得提報直轄市或縣(市)非都市土地審議小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