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審核依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附件一)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附件二)
三、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附件三)
四、臺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基準(附件四)

貳、申請人身分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為公務機關
        1.公務機關委由所屬員工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機關指派代為申
          辦之文件及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
          核發具有統一編號及相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以下簡稱身分證明
          文件),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2.檢附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簽章欄位應由機關用印。
  (二)申請人非公務機關
        1.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於申請書簽章欄位簽名或蓋章,並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2.申請人為私法人或團體並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申請者,應檢附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或經團體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成
          立之核備函影本、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等,與負責人或代表人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於申請書簽章欄位加蓋公司或團體之印章
          。
        3.委由他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依前開申請人類別所需提出之證明文件,供受理機關審認身分。
  (三)前述各項證明文件(除現場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能以電
        腦處理查證者,得免要求提出。
  (四)採線上申辦者,應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不接受代理人
        申請),經系統線上查驗無誤後,始得受理之。

參、審核標準
一、申請用途之審核
  (一)申請用途應依申請使用資料之目的、事由審核是否為其業務所需
        或是否符合其業務性質。並得要求申請人依其申請用途,提供相
        關佐證文件資料(如契約書、公文、證(執)照或學術文件等)
        以供審核。
  (二)如申請資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者,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
        理外,申請用途若為「自行參考」、「自行統計需要」、「買賣
        土地參考」、「土地開發」、「業務使用」…等模糊詞語,因不
        符合「明確」之定義,受理機關應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
        予以駁回。
  (三)申請用途為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供受理機關審核。
二、申請範圍之審核
  (一)受理機關提供電子資料之範圍,以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
        流通作業要點」第 3點規定辦理為原則,若涉及個人資料之所有
        權部、他項權利部及申報地價等資料,得限制資料提供內容。
  (二)受理機關應就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範圍「是否為申請用途所必需」
        、「申請數量是否合理」、「是否為內政部統一規範之項目欄位
        」審核。
  (三)申請電子資料之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不予提供,惟申請人
        如確有業務上之需要須申請時,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外
        ,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無誤後,始准予提供。
        1.申請電子資料之範圍為任一鄉鎮市全部之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
          部。
        2.申請電子資料之範圍涉及登記名義人之住址、權狀字號、其他
          登記事項或其他法令明定足資顯示個人資料之欄位。
三、其他特殊事項之審核
  (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規定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二)外國人申請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
        訊者為限。

肆、規費計徵原則
一、規費應依「臺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基準」核計規費
    ,並納入系統收件及計費。
二、本縣各公務機關如因執行專案計畫需免費提供作業所需之地籍電子資
    料時,應經簽奉核可後受理機關始得免費提供。
三、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
    法」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受理機關得減半收取費用。
四、因供公益用途而申請電子資料者,受理機關得予減免收取費用。

伍、資料提供之方式
一、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依資料提供機關之作業情況或申請人指定方式,以
    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
二、為免所提供之資料遭到竄改,影響資料之正確性,資料電子檔應以適
    當方式加密並使用電腦雜湊函數演算法產生序號備查,若以光碟片燒
    錄方式提供者,應黏貼資料提供單位之雷射貼紙(雷射貼紙需設專簿
    管制領用)。

陸、本審核標準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