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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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2.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4日
一、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流通共享,並規範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之申請、供應、使用及相關事宜,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
    之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3.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
  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
  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
      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
      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
      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依上開規定,行政?|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
      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
      趨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
      性,制定本法以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
4. 臺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流通作業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7日
一、為使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一
    致,特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