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籌組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應依本注意事項組織地價基準地
    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選定
    及查估事項。

三、本小組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近價區段之劃分。
  (二)地價基準地之選定。
  (三)地價基準地之地價。
  (四)地價基準地之改選。
  (五)其他有關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事項。

四、本小組置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局遴選
    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七人擔任。

五、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本局應予補選,其任期以至原成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須有成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八、本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地價時,應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均衡,如有調
    整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業務主管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