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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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應依本注意事項組織地價基準地
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選定
及查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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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近價區段之劃分。
(二)地價基準地之選定。
(三)地價基準地之地價。
(四)地價基準地之改選。
(五)其他有關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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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專門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局遴選
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七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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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本局應予補選,其任期以至原成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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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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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須有成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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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地價時,應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均衡,如有調
整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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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業務主管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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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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