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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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
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
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
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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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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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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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按領件日期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取。申請人至所領件時,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並應
依規定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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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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