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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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提供完善地政便民服務,減少民眾臨櫃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
        料等待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
            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
        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
        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第三點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註明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除申
        請藍曬地籍圖或影印地籍圖者應傳真至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
        外,其他項目得傳真至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利害關係人申請第三類謄本,應於申請書上載明所繫利害關係或
        法律依據,並傳真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核發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辦理。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
        法聯絡時,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

第四點  傳真申請內容完整、清晰,且檢附文件完備者,地政事務所應立
        即收件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傳真內容無從辨識或文件缺漏或不足
        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充資料。
        申請謄本張數逾一百張者,地政事務所應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先行
        繳費,再印製核發。
        地政事務所於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通知皆無法聯繫申請人時,得
        逕為結案。

第五點  地政事務所謄本辦理完成後,應與申請人聯絡確認領件日期,申
        請人按領件日期至受理地政事務所領取。申請人至所領件時,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並應
        依規定繳納規費。

第六點  申請人有二次申請案件未領取或未領取之謄本及資料張數合計逾
        十張者,嗣後地政事務所得於三個月內拒絕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