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地籍字第1040184486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並自104年2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
            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
        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
        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