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
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七、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第二類地價謄本。
十一、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
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
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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