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以下簡稱重劃),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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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公辦市地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四)公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五)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理之審議事項。
(六)公辦市地重劃區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七)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八)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應以合議制調處之事
項。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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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民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
局、農業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具有都市計畫、法律、地政及土木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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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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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重劃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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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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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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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
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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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相關機關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
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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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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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遴
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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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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