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地劃字第1060149934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公辦市地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四)公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五)公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處理之審議事項。
  (六)公辦市地重劃區盈餘款運用之審議事項。
  (七)公辦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八)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應以合議制調處之事
        項。
  (九)其他有關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城鄉發展局、民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
        局、農業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具有都市計畫、法律、地政及土木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七
        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重劃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
    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