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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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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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縣地方總預算(以下簡
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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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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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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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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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分別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
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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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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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總預算之籌縞,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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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以下簡稱預算
審查小組)。
前項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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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計處應依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妥為規劃並就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
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縣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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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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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
額計畫、出國計畫,應依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施政計畫
編審要點(以下簡稱施政計畫編審要點)規定,送請本府人事處(以
下簡稱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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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含重大公共建設)
計畫應依施政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出版品計畫應依臺北縣政府所屬
各機關辦理政府出版品注意事項規定,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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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資訊計畫應依施政計畫編審要點規定,送請本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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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重大活動計畫應依施政計畫編審要點規定,送請本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新聞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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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採購公務
車輛作業要點規定,送請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先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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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事處、新聞處、秘書處、資訊中心及研考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先期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加具審核意見,
連同施政計畫,彙核整理提請預算審查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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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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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定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依據施政計畫
及預算籌編原則及九十九年度臺北縣暨各鄉(鎮、市)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編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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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考量各項
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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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
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除覓
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
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檢
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務規劃事宜,
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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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
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臺北縣各機關學
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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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
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
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本府訂頒之九十九年度地方總預算附屬
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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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
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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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
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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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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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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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
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請預算審查小
組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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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主計處依據預算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
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
他有關事項等,簽報縣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
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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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案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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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臺北縣地方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
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
費,均不得擅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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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
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
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
表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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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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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
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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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
,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
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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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主計處對各機關所送歲入、歲出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
查,編成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陳報縣長
後提報本府縣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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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依法定時間
送請臺北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審議,並附送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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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於列席縣議會說明其預算案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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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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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該投資或捐助
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投資事業或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送縣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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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縣地方總預算案編製作業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
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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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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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要點自函頒日生效,施行至本年度地方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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