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臺北縣(以下簡
稱本縣)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九十九年度臺北縣地方
總預算編製要點第 8點第 2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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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人,除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副縣長一人兼任外,餘
由另一位副縣長、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及
主計處處長兼任之。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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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三)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四)本縣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
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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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
本縣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小組依本縣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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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誰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研考會各指派一人至二人
,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重大活動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含重大公共建設)、委
託研究計畫、出版品計畫、資訊計畫,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
人事處、新聞處、研考會、資訊中心、財政局及主計處,就業務主管
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由本府秘
書處辦理先期審查。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
理初審工作·第二項至第三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
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並送請本府主計處
彙提本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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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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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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