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短程洽公利
    用計程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應以前往乘車處鄰近之各行政區為原則
    ,並權衡與租賃車輛之成本擇低辦理,且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三、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如目的地方向一致者,宜採共乘方式辦
    理。

四、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不得作為私人及上下班之用途,並於搭
    乘時告知計程車業者採行距離及等待時間最小化之路線。

五、各機關辦理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之核銷,應確實嚴格控管;申請人員
    核附之相關文件應詳列具體事由及出差地點,經簽核後方可動支預算
    經費。

六、各機關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核實
    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