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短程洽公利
用計程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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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應以前往乘車處鄰近之各行政區為原則
,並權衡與租賃車輛之成本擇低辦理,且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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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如目的地方向一致者,宜採共乘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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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不得作為私人及上下班之用途,並於搭
乘時告知計程車業者採行距離及等待時間最小化之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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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之核銷,應確實嚴格控管;申請人員
核附之相關文件應詳列具體事由及出差地點,經簽核後方可動支預算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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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核實
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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