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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主公預字第1080335759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主計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主一字第1001035867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主公預字第1040424028號函修正 發布第1點、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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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主公預字第1080335759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應以前往乘車處鄰近之各行政區為原則 ,並權衡與租賃車輛之成本擇低辦理,且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