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主公預字第1080335759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應以前往乘車處鄰近之各行政區為原則
    ,並權衡與租賃車輛之成本擇低辦理,且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