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金編製一百零七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直轄市及縣
    (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各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應依「一百零七年度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規定,本零基預算精神妥慎檢討
    後,編製本年度概算。

三、各基金主管機關應督導所管基金確依本注意事項編製概算,並按內部
    編組方式,設立計畫與預算統合協調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前項之組織,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主持人,由業務主管及會計(統
    計)主辦人員共同參加,配合本年度施政重點,就符合主管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資金來源與用途範圍內編列概算,並轉知所管
    基金通盤檢討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基金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現金流量觀念等縝密
        檢討,統籌調配並排列優先順序,核實編列概算。各基金應配合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當前施政計畫,優先編列所需之經
        費。
  (二)各基金應參酌各計畫執行情形,檢討所有計畫,如有未合時宜、
        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或經審計處查核結果屬財務效能欠佳之計
        畫,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減列。
  (三)各基金應於籌編年度概算時,衡酌執行能力妥慎編列,並應減少
        補辦預算及併入決算之項目,以免浮濫。
  (四)各基金擬編概算時,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法律案之性別評估影響結果。經性別影響評估檢視,屬直接受益
        須優先推動之計畫,應優先編列概算辦理。
  (五)各基金施政計畫項目,如屬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向中央申請補助者,應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補助。

四、各基金應依「一百零七年度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
    基準」與「新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會計科目名稱與編號參考表」規
    定,編製本年度概算,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基金延續性計畫應依執行能力及進度審慎核算分年資金需求,
        核實編列;並於預算書內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
        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二)前款延續性計畫之名稱不得任意變更。
  (三)各基金編列土地補償費時,應同時考量編列地上物補償費。
  (四)未經本府核定或先期審查通過之重大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不得
        編列規劃設計費。
  (五)各基金編列工程預算應包含規劃設計、公共藝術品設置等項目,
        無須單獨列示;於實際執行工程發包作業編製施工預算書時,應
        以專項列明所需經費。
  (六)各基金應審慎評估影響工程進度之各項因素後,始得編列工程預
        算。
  (七)租用辦公房舍尚未到期者,其租金應依租約約定編列概算;已到
        期者應考量鄰近房舍行情及房租物價指數核實編列;其須遷移者
        ,所需搬遷等相關費用應一併列入概算。
  (八)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費及消防安全檢測費,依類別及規
        定之次數編列。
  (九)以本基金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練經費之編列,以於機
        關內部辦理所需經費為原則,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編列紀
        念(禮)品贈與參加之員工及其眷屬之經費。
  (十)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因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主要參加對象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前款辦理者,得不
        受其限制。但仍應依撙節原則核實編列。
  (十一)各基金概算項目如涉及不同經費來源,應列明總經費及其來源
          。
  (十二)各基金接受單位概算補助或投資者,該基金應對編相同之概算
          ,且該基金主管機關應核對並確保二者一致。
  (十三)各基金概算表件之前年度決算數應按審定數四捨五入至新臺幣
          千元,細數之和與總數略有出入時,不調尾差。

五、各基金主管機關應彙整所管基金資料。
    前項資料所需編製之各類表件,應依本府主計處通報之書表格式、交
    件日期及份數辦理。

六、各基金主管機關彙編附屬單位預算,應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會
    議審核意見修正,並於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送本府主計處。

七、各附屬單位概算經核定後為附屬單位預算,各基金主管機關應併同其
    單位預算,依規定格式撰寫施政計畫,並於規定期限內送交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各基金應將預算案內容公告於各基金主管機關網頁;各基金之法定預
    算,應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