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區公所及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落實自我監督機制,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
    ,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應確實辦理監督作業,以檢核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針對所發
    現之內部控制缺失,採行相關因應作為;其監督作業分為以下三類:
  (一)例行監督
  (二)自行評估
  (三)內部稽核

三、例行監督係由各機關所屬科(組、室、課)(以下簡稱單位)主管人
    員於日常管理業務過程,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即時執行督導
    ,包括建立檢討主管法令規定機制,針對外界意見或執行缺失即時檢
    討相關法令規定,對於主管業務建立適當之檢核、審查、追蹤、管制
    或考核等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四、自行評估係由各機關各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機關控制環境、風險評
    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等(以下簡稱內部控制五項組
    成要素)運作之有效程度;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自行評估作業:
  (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自行評估,評估期間至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
        ,並可自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自行評估,其前後年度之起
        迄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並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自行評估
        總表,但得視情況調整期程。
  (二)自行評估係由內部控制制度中各項控制作業之承辦單位,依實際
        執行業務情形切實評估其內部控制之辦理情形,並將經單位主管
        審核後之評估結果,提供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以下簡
        稱內稽單位),綜整機關內部控制有效程度之評估結果簽報機關
        首長;詳細流程如附件一「自行評估作業流程圖及其說明」。
  (三)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時,對於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年度審核通知
        與新北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外界關注事項(如提出機關內部控制
        機制未發揮應有效能之相關意見)等,應納入自行評估之重要參
        據。
  (四)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由一級機關統籌辦理自行評
        估作業。
  (五)一級機關統籌辦理前款自行評估作業時,應綜整所屬機關自行評
        估相關事項,分別或綜整訂定自行評估計畫,並督導所屬機關自
        行評估計畫之執行情形。

五、內部稽核係由各機關內稽單位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機關檢查內部
    控制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內部
    稽核工作:
  (一)各機關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決定內部稽核工
        作之辦理次數,並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稽核結果表,但得
        視情況調整期程:
        1.年度稽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稽核之期間至少應
          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稽核,其
          前後年度之起迄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或外界關注事項等隨時辦理內
          部稽核。
  (二)內部稽核工作係由內稽單位擬定稽核計畫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據該計畫辦理稽核工作及作成紀錄,並由內稽單位將綜整之稽
        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詳細流程如附件二「內部稽核作業流程圖
        及其說明」。
  (三)內稽單位得視業務需要,援用施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
        核、政府採購稽核、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
        其他稽核職能等單位(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或人員所執
        行之評核程序,辦理內部稽核。
  (四)機關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由一級機關統籌辦理內部稽
        核工作,或由一級機關統籌調派所屬機關人力交互稽核。
  (五)內稽單位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如發現可能有不法或不當
        情事者,應簽報機關首長作進一步查處。

六、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等作業所發現缺失或應改善事項,若
    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者,應由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督導相關單位依
    「新北市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規定修正。

七、各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相關資料等,應自工作結束日起,由
    內稽單位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三年。

八、本市烏來區公所監督作業之辦理,準用本原則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該區公所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