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編製一百零六年度附屬單位概算補充規 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製一百
    零六年度附屬單位概算之分概算,除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直轄市
    及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新北市各特種基金編
    製一百零六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及一百零六年度新北市總預算附屬
    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基準編列外,並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基金分概算之編製,必須與年度施政綱要所列施政要項相
    互配合。

三、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依照一百零六年度新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
    項目編列基準等相關規定編列,不得溢列。

四、各機關學校擬編之業務計畫與概算,其中屬本府先期審查項目者,應
    依規定時間先行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再由該
    局彙整陳報。

五、基金來源之編列,應確實於基金來源明細表之說明欄填寫編列依據,
    職務宿舍使用費應依規定收取並如數編列其他財產收入。

六、用人費用:
  (一)凡基金用人之月俸、加給、保險等按十二個月估計。獎金部分含
        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按二點五個月估計。
  (二)各級學校編列員額請依核定班級數辦理。
  (三)經本府核定人力精簡及勞力替代方案所核減出缺不補之技工、工
        友及廚工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費用應確實予以減列,惟勞力替代方
        案所減列人事費可改列外包經費。
  (四)分擔員工保險費、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暨員工眷屬保險費,應分別
        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並
        依照各級員工保險費計算參考表核實編列。
  (五)休假補助費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等規
        定,並參照去年決算數及目前員額調整估列。

七、服務費用:
  (一)公務車輛責任保險及相關稅捐等費用,應依照一百零六年度新北
        市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車輛費用標準表所定標準編列
        。
  (二)組織創新及人力資源整合試辦方案臨時人員酬金之編列,以經教
        育局核定有案者為限。
  (三)建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費、消防安全檢測費,依類別及規
        定之次數編列。

八、材料及用品費:購置物品設備預算之編列,均不得註明廠牌,屬新北
    市各機關學校電腦設備網路及耗材預算編列參考表所列項目者,應依
    照所定基準編列。其他項目未訂有編列基準者,請參考共同供應契約
    所列項目規格與單價編列。

九、各項計畫或指定活動,應於教育局核定之額度內編列。

十、各項稅捐與規費應依照各有關法令規定編列。

十一、會費應與業務有直接關係者為原則,並於概算內詳列項目及金額,
      其以個人名義參加公會之入會費不得編列。

十二、購建固定資產:
    (一)新興連續性計畫工程編列第一年預算,須於概算書表內依預算
          法第八條規定精神表達未來數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
    (二)與其他機關(基金)合併興建之工程,不論新增或連續工程,
          均應於基金用途明細表詳實說明。

十三、其他
    (一)各基金會計科目及編號,依照新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訂頒「新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會計科目名稱與編號參
          考表」辦理,以上科目及編號如因業務需要,需增訂者,應先
          報主計處核定。
    (二)概算書內各基金來源明細表、基金用途明細表等表應按科目、
          用途、單位、數量、單價詳實編列,其說明欄應切實符合收入
          及用途內容,並兼顧預算執行彈性要求。

十四、各機關學校概算書之編製,請依照後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
      級學校一百零六年度各項費用編列基準表編列,並請各主辦會計人
      員詳實核對不得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