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A單位)核定原則
(一)A 單位係落實個案管理之重要角色,應廣結服務區域內長照資源
,依個案多元照顧需求協調安排照顧資源,強化服務連結效能,
建構完善在地服務輸送體系。
(二)本市之 A單位係指符合特約要件,經簽訂特約,取得申報照顧計
畫擬定與服務連結(AA01)、照顧管理(AA02)支付之單位。
|
二、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照會 A單位原則
(一)個案自行選擇:個案得因服務近便性、使用習慣、服務品質或服
務多元整合等因素,優先擇定特約單位提供所需服務。
(二)照管中心自行管理:以接受單一項服務或複雜個案為主。
1.針對僅申請單一項服務(如緊急救援通報系統服務、交通接送
服務、營養餐飲服務、輔具補助或無障礙改善補助)等,未併
有 B碼、 C碼、 G碼服務者為主但照管中心或 A單位若評估個
案需求宜由 A單位個管,仍得照會。
2.特殊或複雜個案,如專簽、陳情或與單位發生服務爭議調處、
涉及服務品質或履約爭議等狀況。
3.A 單位因服務量能已達上限,或因其它不可抗之因素,導致無
法持續個管工作者,應先行取得照管中心同意後,始由照管中
心自行個管。
(三)照會 A單位:照管中心依「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
理流程(附件 1)」視 A單位個管量能,及「新北市政府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服務 A單位照會/派案分眾分流原則(附件
2 )」辦理,分眾分流原則如下。
1.住院個案,出院準備友善醫院優先。
2.舊案,原單位優先。
3.當區 A單位,優先。
4.依照個案主要照顧目標,可切合需求之單位優先。
5.依照個案需求之狀況,可以立即提供者優先。
6.符合上述各項要件不只一家時,輪派。
|
三、A 單位服務須知
(一)個管師資格認定
1.依據「新北市政府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辦理特約與培訓計畫(
附件 3)」,符合個管人員資格且經同意核備後,完成 7小時
基礎訓,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習,評值成績合格者為本市完
訓之個管師。
2.A 單位個管師應配合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條第 3款之規定完成認證、登記。
3.A 單位之個管師不得由外部人員兼任,且個管師倘有異動(含
新增、註銷)皆須函文衛生局核備。
(二)個案管理師任務
1.應依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 AA01.AA02照顧組合內容
執行個管業務。
2.本市個管師以 1: 100案為基礎案量,得視單位服務量能調整
。
3.A 單位應依據個案照顧問題,擬定照顧目標與照顧計畫,積極
協調各服務特約單位共同完成照顧計畫,並確保於 7個工作天
內提供第一次服務。
4.收案後應定期安排電訪、每 6個月須家訪並紀錄,追蹤照顧計
畫服務情形與照顧目標達成狀況。
(三)資源連結
1.應該主動與各類特約單位合作,除原本簽訂合作意向書之特約
單位,本市所有特約單位都可以照會,以利個案服務即時安排
。
2.建立跨專業團隊合作與溝通機制,提供給所有服務團隊成員遵
循。
(四)A 單位照會複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B單位)原則:
優先順序如下:
1.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
2.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3.服務提供即時、可近性優先。
4.在地資源優先。
5.符合上述各項要件不只一家時,輪派。
|
四、照顧計畫
(一)依據長照需要者之長照服務額度及照顧問題清單,以及照顧組合
表,與長照需要者討論後擬定照顧計畫。社區整合性服務中心擬
訂之照顧計畫須經照管中心核定後進行服務連結。
(二)個案依照顧計畫接受服務時如有特定臨時需求,服務提供單位得
先行提供服務並於 2天工作日內告知照顧計畫擬定者,經確認後
據以申報費用,但若超過給付額度,須由民眾自費。
(三)附錄:照顧計畫擬定相關注意事項。
|
五、服務追蹤:
(一)照管中心對 A單位
1.A 單位若無法接案,須於 2日內聯繫轄內其他 A單位支援,完
成交接轉派,並同時異動通報予照管中心。
2.照管中心應建立 A單位之督導及服務追蹤回報機制,並據此評
值 A單位績效,評價結果列入本市派案與特約簽訂參考。
(二)A 單位對 B單位
1.A 單位應依據本原則派案,並且讓派案資訊透明化,倘有不可
抗力因素未能提供服務, A單位應訂有處理或輔導機制,以維
護個案權益。
2.合作之 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之情況時,應建立改派原則,以確
保於 7個工作天內提供第一次服務。
3.A 單位應建立對 B單位之評價機制,並據此評估 B單位績效,
評價結果列入本市派案與特約簽訂參考。
(三)A 單位對個案
1.定期了解個案失能程度或照顧需求之變化,即時向照管中心反
應或調整照顧計畫。
2.追蹤個案對 B單位服務滿意度,並針對個案問題或申訴反映予
以處理並紀錄。
|
六、服務暫停及結案
主要以個案或其主要照顧者等案家因素,導致暫停或結案條件成立者
, B單位應主動通報 A單位, A單位應主動通報照管中心。
(一)服務暫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單位得逕予,照會照管中心
核備後暫停服務,為仍須持續追蹤服務情形。
1.住院超過 1週以上。
2.跨縣市輪住或離家超過 1週以上。
3.個案或家屬要求之服務內容逾越提供單位與案家兩造服務合約
範圍,且經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後仍無共識。
4.符合長照特約機構與案家兩造服務契約所載明之暫停要件,當
暫停之要件滅失時恢復服務。
5.若個案或其家屬有惡意傷害服務人員,如辱罵、言語暴力或言
行舉止構成執行服務人員人身安全之危險、心靈恐懼、名譽及
權益受損,違反相關人身安全防治之法規,致無合適人力或服
務難以繼續提供。
6.個案或家屬要求服務人員特定條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
貌、五官、身心障礙或學歷等),拒絕服務提供單位安排之服
務人員,致無合適人力或服務難以繼續提供。
(二)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B單位應主動通報 A單位, A單位應
主動通報照管中心,由照管中心予以結案,並依相關行政程序停
止補助。
1.死亡。
2.遷離本市轄區。
3.入住機構。
4.個案失能程度(如未失能)或給付資格變更(如聘僱外籍看護
),致未符合支付/給付對象資格規定。
5.經照管中心發文通知後,仍拒絕配合複評。此類個案若無生命
之虞,則俟可配合服務相關規範後,始重新受理申請。
6.派案照會後,個案仍無服務使用意願或其他可歸責於單位之因
素,追蹤 3個月後,經照管中心同意後結案。
7.個案失聯,經照管中心發文通知後,於 2週內未回應。
8.拒絕服務過程所需之訪視,經照管中心發文通知後,於 2週內
未回應或仍拒絕訪視者。
9.其他重大足以影響服務提供之事由。
|
七、相關輔導機制
(一)A 單位服務量能係依單位於事前準備會議上提出每位個管師服務
量,定期於 CMS系統確認 A個管派案量(或 A單位可主動提出)
,若已達負荷上限,則啟動相關協調機制。
(二)A 單位因故欲變更已決議之服務量能,須正式來文說明。超出原
訂服務量能者,應闡明組織內部針對個管服務品質之內控機制。
(三)A 單位因故需要中止或暫停派案,須正式來文並說明相關配套措
施,將列入本市派案或特約簽訂之參考。
(四)針對 A、 B單位訂有督導及服務追蹤回報機制,並據此評值特約
單位績效,評價結果列入本市派案與特約簽訂參考。
(五)依據本市長照特約相關履約規範,主管機關應輔導單位限期改善
,必要時可依規定暫停派案、終止契約、不予特約。
|
八、其他
(一)長期照顧服務核定公文包含失能等級與 4大類服務,例外者依相
關規定辦理,公文副本一律副知 A單位。
(二)A 單位不得向 B單位收取額外之行政費用。
(三)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
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