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疾
病防治工作,辦理相關政策諮詢,保障精神病人權益,依精神衛生法
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新北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
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由相關團體提出推薦名
單。
本會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府外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本會因業務需要時,本府得補聘或增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遴聘時,延長其任期
至新聘委員就任時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七、本會得視案件需要,授權組成精神照護機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辦理本市精神照護機構設立及管理案件之諮詢。
本小組之成員由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本會
委員至少二名擔任,本小組成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
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人數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八、本會委員及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員或
成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
九、本會委員、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
費用。
|
十、本會及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
十一、本會及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