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疾
    病防治工作,辦理相關政策諮詢,保障精神病人權益,依精神衛生法
    第十四條規定,設置新北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及管理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以
    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
    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由相關團體提出推薦名
    單。
    本會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府外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本會因業務需要時,本府得補聘或增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遴聘時,延長其任期
    至新聘委員就任時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七、本會得視案件需要,授權組成精神照護機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辦理本市精神照護機構設立及管理案件之諮詢。
    本小組之成員由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本會
    委員至少二名擔任,本小組成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
    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人數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委員及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員或
    成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會委員、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
    費用。

十、本會及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十一、本會及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