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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第十四條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監督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主管之媒體,以 避免歧視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