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所屬市立醫院有效運用社
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本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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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救助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市立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每年按業務賸餘決算數額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提撥入專戶,實際提撥比例由醫院
每年度依救助金運用情形訂定報經本局核定。
(二)捐款收入。
(三)前二款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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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一、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未達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
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
者。家庭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助法與新北
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
作業規定辦理。
(二)弱勢家庭:係指因罹患疾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家庭,
並經本局所屬市立醫院社工人員認定確有經濟上之緊急、
困難且影響其就醫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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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費用,及其因
病情所需之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
相關費用。
(二)辦理病友或家屬團體輔導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之相關費
用。
(四)便民社會服務之相關費用:
1.提供病人直接使用、受益且不屬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
之建置、修繕、維護等費用。
2.志工(含手語、外語通譯服務等)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
之相關費用。
3.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
用。
(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六)於本局所屬市立醫院進行器官捐贈者之醫療補助。
前項第三、四、五款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五分之二。
指定捐款應依捐助者指定之對象或用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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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市立醫院應設「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其作業要點、作業程序由委員會訂定後下達,並
函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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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所屬市立醫院得視政策、本救助金之賸餘狀況或其他特殊因素,
並經委員會訂定第四點第一項各款運用費用金額之上限、變更調整各
款運用之項目、終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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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所屬市立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本救助金:
(一)本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
醫院循法定程序辦理。
(二)醫院每年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專戶。
(三)本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用
途。
(四)本救助金之使用及核銷,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辦理。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各界捐助之本救助金應由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
助對象或用途者,應於收據上註明。
(六)醫院應於年度終了時,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於該院院訊
及該院網站徵信。
(七)醫院應於年度終了後,將本救助金全年度收支明細表,提送委
員會審查。前項收支明細表,經審查通過後應公開之,並於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陳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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