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衛企字第110162008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局所屬市立醫院應設「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其作業要點、作業程序由委員會訂定後下達,並
    函送本局備查。

六、本局所屬市立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本救助金:
    (一)本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
          醫院循法定程序辦理。
    (二)醫院每年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專戶。
    (三)本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用
          途。
    (四)本救助金之使用及核銷,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辦理。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各界捐助之本救助金應由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
          助對象或用途者,應於收據上註明。
    (六)醫院應於年度終了時,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於該院院訊
          及該院網站徵信。
    (七)醫院應於年度終了後,將本救助金全年度收支明細表,提送委
          員會審查。前項收支明細表,經審查通過後應公開之,並於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陳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