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處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發社字第一0八
          一三0一九二一號函訂頒「第三屆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
          。

二、目的:為提升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並為瞭解
    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解決民眾各項稅務問題,以提升服
    務品質。

三、會見時間:每月第一、三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至十二時,若有其他特殊
    情形,則另行擇期辦理。

四、會見地點:本處訪談室。

五、與會人員:處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及訴求案件原承辦單位主管、
    股長、承辦人、總處相關業務科室主管、企劃服務科聯絡人。

六、民眾申請會見方式
    (一)申請人應以書面、電話、傳真、親自向本處企劃服務科提出申
          請(如附表一),或本處官網 https://www.tax.ntpc.gov.tw
          線上申請,申請書內容須載明申請人真實姓名、性別、年齡、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敘明具體事實。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至多五案,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
          戶及原住民,本處得優先受理安排會見,且每案會見人數以不
          超過五人為原則。惟有特殊理由者,得簽請酌予增加會見件數
          或人數。

七、民眾有下列情事得申請會見:
    (一)對地方稅稽徵業務、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
          者。
    (二)對本處處理之業務、承辦人員服務態度認有偏失或不公者。
    (三)與本處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民眾對於稅捐爭議案件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優先由納稅者權利
    保護官處理,若仍有異議,得申請處長與民有約。

八、處理程序:
    (一)企劃服務科指派專人收件登錄於「處長與民有約管制表」(如
          附表二),並視案件性質會辦法務科,如屬稅捐爭議案件且同
          時由企劃服務科專人徵詢申請人同意改按納保案件辦理,由企
          劃服務科輔導申請人填寫「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後(
          如附表三)連同相關附件送交法務科改依納保程序處理;若非
          屬稅捐爭議案件或申請人不同意改按納保案件辦理,企劃服務
          科應將案件送交訴求案件原承辦單位簽收,該原承辦單位於會
          見申請人七日前,敘明申請人疑義及具體意見並備妥相關資料
          (附表四),會辦總處相關業務主管科室後送至企劃服務科,
          企劃服務科於會見申請人三日前將相關資料陳送處長及授權之
          代理人。
    (二)企劃服務科應視事件之性質,於擬定會見時間後,通知申請人
          、訴求案件之原承辦單位及總處相關業務科室主管會見時間、
          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聯絡人、電話等事宜。
    (三)會見紀錄由訴求案件之原承辦單位負責,於會後四日內將經其
          單位主管核章之會見紀錄送交企劃服務科,由該科於會後七日
          內答覆申請人。
    (四)會見紀錄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處長准予延長,並將延
          長理由以書面通知企劃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通知申請人並追
          蹤、列管。
    (五)申請事項非屬本處業務範圍者,應告知民眾該管權責單位。

九、處長可視案件情況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如遇其他公務致處長未能按原
    排定時間出席亦同。

十、處長與民有約當日,與會人員不得差假,若有必要公務無法參加,應
    事先覓妥適當代理人。

十一、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訴求案件之原承辦單位簽奉處長核定
      後,得不予安排會見,惟應將核簽資料送交企劃服務科回覆或通知
      申請人:
      (一)同一事由業申請會見處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經適當處理並
            明確答覆後,未提出新事證,而繼續申請會見者。
      (二)同一事由業申請會見上級機關首長,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
            ,而申請人未提出新事證者。
      (三)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
      (四)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二、本要點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