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所有條文

目錄
壹、臺北縣綜合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貳、臺北縣植栽綠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參、臺北縣綠建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肆、臺北縣公有公共工程生態工法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伍、臺北縣公有公共工程與公有公共建築使用可回收及再生能源與材料之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陸、臺北縣景觀防災生態池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附則、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製作格式(續頒)
說明
(一)都市設計審議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
      間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公共利
      益是否得到維護,就是環境的安全、方便、整齊以及永續問題。申
      請各種容積獎勵的個案應從該獎勵以「公共利益」為主的立法精神
      為思考起點,並注意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
(二)本原則彙集本縣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經驗,提供民間業者、建築師
      及相關之專業者於建築開發涉及都市環境議題時之設計參考,惟實
      際之設計方案得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視個案條件酌予調整。本原
      則初計六大項,第一項為綜合性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適用全縣需
      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第貳至陸項則各有其適用範圍。
(三)本原則為提供民間業者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之規劃參考,各申請
      案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管等相關法令規定。

壹、臺北縣綜合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
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本原則即就該等事項彙整審議經驗如後: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1.建築圖
      都市設計審議的重點是個案與鄰近環境的問題,是公私界面的問題
      。所以都市設計審議的內容必是超出基地以外的,也因此所有建築
      圖都應擴大範圍到基地以外適切的範圍(大小因案而異)。
    2.開放空間用途與環境連繫關係檢討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須配合鄰地整體設計。
     (2)有地下開挖之區域其獎勵值依法區再以八折計之。
    3.基地高程
     (1)請標明基地公共開放空間與相鄰基地和道路(車道/人行道)之
        高程關係。請附詳細測量圖,並標出相關標高。
     (2)公共開放空間(含騎樓)必須與鄰地及道路平順相接,不可設踏
        階,如設緩坡,坡度應大於1/20。
     (3)公共開放空間應盡量以緩坡處理高差,盡量減少台階,如必須設
        踏階,其數量不可超過三階。
     (4)公共開放空間內不可因材料轉換產生垂直之高差。
     (5)請考量公共開放空間之鋪面型式為反映公共領域之觀念。
    4.植栽綠化配置說明
     (1)同一街廓之行道樹統一。
     (2)詳臺北縣植栽綠化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5.開放空間可及性檢討
     (1)開放空間設計應以公共利益角度為出發點,著重其開放性及可及
        性之檢討。
     (2)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5
        章及本府建管相關規定後,經都市設計委員會視個案情況審議其
        實質開放性及設計,經審議通過之案件方得進行後續建管程序。
     (3)開放空間舖面材質設計敷面設計需考慮透水性之敷面、行走之安
        全性、舒適性,並考慮延續公共領域之鋪面型式。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1.騎樓及迴廊、無遮簷人行道及室內人行通道系統依土管及相關規定
      。
    2.無障礙空間設置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3.臺北縣人行空間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外,需遵
      照以下規定辦理:
     (1)本縣新開發地區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
        區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臨道路側應至少退縮 5公尺無遮簷人行
        道,退縮部分應設置 1.5公尺寬之喬木及複層植生帶,另應設置
        至少 2.5公尺淨寬之透水步道且退縮部分之綠化投影面積需達50
        %。
     (2)本縣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兩側應設置寬度至少一.五公尺之人
        行步道,其綠化投影面積需達50%。
     (3)臨接都市計畫指定之歷史街道及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
        其退縮建築部分或設置之騎樓應維持沿街平順之人行空間,不得
        供汽機車停放或車道穿越使用,惟基地進深不足或面臨計畫道路
        戶數過少無法設置集中式進出車道,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依
        審議結果辦理。
     (4)以上如遇本縣土管已規定須留設騎樓之商業區或住宅區,免再退
        縮。
    4.基地內人行動線說明
     (1)請標明,並儘量以順平方式處理。
     (2)為安全及便利考量,樓梯請勿設計45度之踏階及請勿於折返平台
        設置一階踏步。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1.法定及增設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停車空間之設置、機車位設置)
      :依土管及相關規定。
    2.汽機車停車與動線說明:
     (1)機車原則不建議設於地面層。
     (2)連通車道:
        出入車道不宜過寬,應不超過六公尺。除特例外,每一基地只可
        設一處車道出入口。
     (3)請特別處理車道與人行交叉空間之高差,舖面材料及警示設備並
        在圖面上明白標示。
     (4)停車場:
        汽機車坡道地面層起始點至人行道之間應留至少 2公尺平地以維
        行人安全。停車數超過50輛或設停車獎勵之停車場,該平坦段車
        道應保留 6公尺,以因應較多之車流及不熟悉該環境之停車人。
     (5)停車場之空間使用效率應盡量提高。柱距應以停車模距與上部空
        間模距相互協調,以求高效率之停車空間以及減少開挖率及營建
        成本。
     (6)設單車道之停車場應提供單向環繞動線,不應設死巷式之車道。
        數量較大之停車場不應局部切成50輛以下只設單車道,應以全部
        之停車量計算。
    3.停車獎勵申請:
      申請者須提具基地增設停車位需求之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認可,
      並依下列原則規劃,提請委員會審議:
     (1)住宅區依土管規定(每戶一汽車一機車停車位)並依建築法相關
        規定檢討辦理;依臺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設
        一汽車停車位亦須增設一機車停車位。
     (2)法定及獎勵停車位應以平面方式設置。
     (3)獎勵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應設置於地下一層。
     (4)應提供獨立之垂直動線供外來停車者使用。
     (5)提具停獎車位之經營管理計畫(車位不可出售)。
    4.交通影響評估
      基地內設 150輛以上停車位需送交通影響評估。
    5.卸貨空間/垃圾暫存清運
     (1)請依各建築類型考量車輛進出卸貨空間位置大小,及相關人員操
        作方便問題。
     (2)請以各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垃圾儲存量,並推出
        符合推估量之設備及其尺寸,以及該設備清運之方法。
     (3)垃圾集中應靠近垂直動線核,以不跨越車道為最佳。
     (4)垃圾集中儲存空間應設垃圾車暫停車位,該車位不可設於車道上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1.依相關規定檢討建築基地最小建築面積。
    2.尚未完成都市計畫地區及尚未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勸導暫緩申請建
      築。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景觀模擬圖或模型照片等景觀分析圖:依各地區規定繳交模型及圖
      面說明
    2.建築物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請考量地區涵構、環境
      協調、自明性、時代感等因素。
    3.建物立面設計注意事項:
     (1)請判斷各向立面對公共景觀的衝擊程度,確定衝擊最大之部份。
     (2)儘量勿將空調戶外機、服務陽台或其他易於違建之部份配置於對
        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立面。
     (3)服務陽台與空調戶外機面對較公共景觀之方向應加以遮蔽。遮蔽
        視覺之百頁頁片請反裝。
     (4)應於窗型空調機上下設小平板,和排水孔(及排水管)避免事後
        再加小雨遮。
     (5)分離式冷氣主機之遮蔽百頁應可達50%通風率,側面應可進風。
        戶外主機盡量不要占用陽台,但如置於陽台上,應詳細標明洗衣
        機、晒衣空間、工作空間和主機通風之關係。請隱藏或遮蔽冷媒
        管,圖上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相關各種建築圖應
        清楚,比例尺應大於1/50。
     (6)請明白標示立面裝修材料、材質與色彩。
     (7)請明白說明如何防止立面產生違規之現象,尤其針對公共景觀衝
        擊較大之各面。
    3.量體及天際線檢討
      建物量体達十層樓以上,需天際線檢討。
    4.建築物鄰棟間隔:依土管規定,土管無規定則由都審調整之。
    5.建築物屋頂形式:依土管及相關規定,若無相關規定則由都審調整
      之。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1.消防救災空間及動線規劃:依規定由主管機關確定。
    2.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依規定由主管機關確定。
    3.雲梯消防車通行通道規劃配置情形:依規定由主管機關確定。
    4.垃圾儲存空間設置說明:
     (1)請以各案人口數配合「垃圾清運計畫」計算垃圾儲存量,並推出
        符合推估量之設備及其尺寸,以及該設備清運之方法。
     (2)垃圾集中應靠近垂直動線核,以不跨越車道為最佳。
     (3)垃圾集中儲存空間應設垃圾車暫停車位,該車位不可設於車道上
        。
    5.開挖率
     (1)各案之開挖率請盡量減少,因此地下之設計應提高其效率,停車
        數應不必過份增加。
     (2)開挖率之計算是「地面以上結構物」與「地下結構物」最大投影
        面積之總和。無頂蓋之汽、機車坡道也應計算在內。
    6.基地透水率
     (1)各類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基地透水舖面面積不得小於法定空
        地面積扣除基地面積百分之十後之面積,計算式如下:基地透水
        舖面面積≧法定空地面積-(基地面積×10%)
     (2)都市計畫未規定建蔽率之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有一定比例之
        透水舖面。
    7.基地排水
     (1)建築基減少開挖率,加大覆土面積,以增加地表水入滲之機會。
     (2)各建築基地之地面排水應有保水之做法,請盡量將地面水引入綠
        地,盡量設滲透井或其他保水設計,過多之涇流始可排入外部公
        共排水溝。
     (3)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8.進排風塔
      請說明地下室通風設計,標示進排風機房位置及尺寸,並以大比例
      尺平、剖面交待進排口在地面之設計,並檢討其與景觀、人行與公
      共活動之關係,並確定排風不干擾公共空間。
七、景觀計畫
    1.景觀植栽配置說明:考慮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選擇植栽,都市型人
      行開放空間(人行道或廣場)鼓勵以透水硬鋪面施作,並多植喬木
      於其上,樹穴建議以與地面齊平之圓孔蓋板設計,增加可供人行穿
      越或駐留之空間。行道樹之種植間隔與位置,依土管相關規定,並
      參考基地建物柱位及開放空間功能種植。
    2.景觀花台細部設置:喬、灌木應有足夠之土層,請用建築圖明白表
      示土層與地下室結構(如有地下室)之關係,請用清楚之平面和大
      比例尺剖面圖,標明覆土尺寸。如採反樑,請標明尺寸及排水方式
      。
    3.建築物及開放空間照明說明。
    4.街道家具設置計畫。
    5.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6.另詳臺北縣植栽綠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八、管理維護計畫
    1.建築管理公約(住戶管理公約)。
    2.經營管理計畫:
    3.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安全管制:
      請用圖說明建築物未來安全管制之方式,應以最少人力需求為優先
      ,尤其是住宅大樓以及設公共開放空間之個案。請明白標示警衛室
      ,內外分界圍籬(含立面)以及各垂直動線核自地面和地下之管制
      方法等。
    4.歷史古蹟保存文化財維護之評估。
    5.廣告招牌設置說明:請標明,或依相關規定。
    6.圍牆、綠籬及欄杆設置說明:
    本縣各類新建、增建、改建之公共建築及公共設施、商業區、其他各
    類使用分區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除確有設置需要者,原則應為透空
    式設計,其圍牆高度不得高於 120公分,牆面鏤空率須達70%以上,
    牆基高度不得高於20公分,並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始得設置或調整,惟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其他相關規定
十、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圖製作標準
    詳附則。

貳、臺北縣植栽綠化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 適用範圍:
1.本縣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之適用範圍。
2.本縣之公共街道、公共人行步道、公園道、圓環、槽化島、分向島、高
  架橋、人行陸橋等區域。
3.本縣之公園、廣場、停車場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區域。
4.本縣之河川地區域及沿海地區。
壹、總則
一、為增進本縣植栽綠化,美化環境景觀,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綠覆面」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
    積,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之計算面
    積如下:
  (一)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計算方法如附表一。
  (二)灌木以實際面積加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四)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但植
        草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附表一:
  ┌───────┬───────────┬─────────┐
  │米高徑(公分)│樹冠直徑(公尺)      │綠覆面(平方公尺)│
  ├───────┼───────────┼─────────┤
  │小於 3        │0.8                   │3                 │
  ├───────┼───────────┼─────────┤
  │3-5           │1                     │5                 │
  ├───────┼───────────┼─────────┤
  │5-6           │1.2                   │10                │
  ├───────┼───────────┼─────────┤
  │6-8           │1.5                   │15                │
  ├───────┼───────────┼─────────┤
  │8-10          │1.7                   │18                │
  ├───────┼───────────┼─────────┤
  │大於 10       │2                     │20                │
  └───────┴───────────┴─────────┘
  米高徑:距地面一米高之樹幹直徑。
三、本原則所稱之植栽綠化內容應包含喬木、灌木草花及地被植物,且應
    以複層式植栽方式綠化。同一區段之植栽綠化應以循環栽植或交替栽
    植之原則進行綠美化。
四、退縮基地面積前院部分至少應退縮三公尺,且每一百平方公尺應栽植
    一顆喬木為原則。
五、植栽綠化種類之選定應適合當地的良質土壤及氣候等自然條件且須配
    合不同區域之特殊地方風貌。
六、植栽綠化之設計應避免破壞現有已形成之植栽綠化區段,基地內大型
    喬木,應配合基地整體規劃,妥善保存。新栽植之植物應配合現有之
    植栽進行整體設計。
七、基地在一定規模以上應整體規劃設置落葉堆肥場所。
八、植栽綠化空間內應規劃完善之排水設施,且一定區域面積內得設置澆
    、灌水設施。
九、植物生長之最小土層厚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一五0公分以上。
  (二)灌木:六0公分以上。
  (三)地被植物:三0公分以上。
十、植栽之種植應配合植栽之生長習性並加以管理,私有空間確有移植之
    必要者,應提具移植復育計畫;公共空間或公共工程建築應提具復育
    計畫。
十一、植栽之花草或樹木落葉、果實,應避免妨礙鄰近區域之公共設施,
      如標誌系統、燈號系統、及公共錶箱等相關設施;亦應避免阻礙公
      共人行通路及車輛之出入口。
十二、建築物屋頂平台與建築立面應於適當位置以植栽綠化。
貳、道路植栽綠化原則
一、在留設三公尺(含)以上寬度之人行步道應規劃含喬木之植栽空間,
    植樹穴面積應依樹木大小決定,但不宜小於一.五平方公尺,且植樹
    穴得設計鋪面進行鋪蓋,並可配合人行道佈設形式,實施連續性帶狀
    設計,但鋪面材質應使用透水性及排水性佳之材質。
二、行道樹之植樹穴應以適於該樹種之良質土壤回填,覆土厚度宜大於一
    五0公分,且覆土應低於植樹穴旁之鋪面或緣石。
三、林蔭步道及園道之樹木應選擇樹幹挺直高大、枝葉濃密、深根性、耐
    風、抗污染之高層開展形樹冠喬木,如香桂、茄苳等。
四、分隔島寬度在13公尺以上者,可以栽植三排以上之喬木;分隔島寬度
    在 7公尺(含)~13公尺間者,可以栽植雙排或交錯三排喬木;分隔
    島寬度在 1.5公尺(含)~ 7公尺間者,可以栽植單排或交錯雙排喬
    木;分隔島寬度在 1.5公尺以下者,可以小型喬木或大型灌木列植。
五、沿海道路基於自然條件要求,其植栽應選擇耐風耐鹽之高層喬木,如
    黃槿、台灣海桐等。
六、行道樹栽植位置之原則:
  (一)距路燈號誌及道路交叉口十公尺內可考慮以地被、草花植物代替
        喬、灌木。
  (二)依喬木樹冠大小定樹距為四至八公尺,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
        及共同進出口且對齊各隔戶間種植。
  (三)喬木栽植位置需隨柱位調整,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七、橋樑下方及其可資綠化之空間應予綠化。
參、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原則
一、平面停車場之四周邊界應設置一公尺以上之植栽綠帶,且宜以高層開
    展形樹冠之喬木配合分枝茂盛之灌木及地被植物綠化為原則。
二、公園綠地之周緣應種植由複合樹種構成之都市防災綠帶為原則,惟植
    栽應形塑地區整體意象並優先考量採用原生植物。
三、依本原則應予綠化之公園、廣場、停車場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區域,其
    綠化面積、植栽設置原則、植栽性質應依附表二規定。
◎附表二:
─┌──────┬──────┬───────┬───────┐
  │用地別      │最小綠覆率(│植栽性質      │植栽設置原則  │
  │            │﹪)        │              │              │
  │            │            │              │              │
  │            │            │              │              │
  ├──────┼──────┼───────┼───────┤
  │公園        │60          │1.植栽應選擇枝│每六十四平方公│
  │            │            │  葉茂密且具遮│尺應至少栽植喬│
  │            │            │  蔭效果之植物│木一棵。      │
  │            │            │  。          │              │
  │            │            │2.應選擇不同花│              │
  │            │            │  期之植物。  │              │
  │            │            │3.應選擇誘鳥、│              │
  │            │            │  誘蝶之植物。│              │
  ├──────┼──────┼───────┼───────┤
  │廣場、平面停│40          │1.植栽應選擇枝│每六十四平方公│
  │車場        │            │  葉茂密且具遮│尺應至少栽植喬│
  │            │            │  蔭效果之植物│木一棵。      │
  │            │            │  。          │              │
  │            │            │2.應選擇耐污染│              │
  │            │            │  之樹種。    │              │
  ├──────┼──────┼───────┼───────┤
  │立體停車場  │法定空地之 4│              │              │
  │            │0           │              │              │
  ├──────┼──────┼───────┼───────┤
  │綠地        │80          │1.應選擇不同花│每六十四平方公│
  │            │            │  期之植物。  │尺應至少栽植喬│
  │            │            │              │木一棵。      │
  │            │            │              │              │
  ├──────┼──────┼───────┼───────┤
  │學校        │應視基地面積│1.應選擇不同花│1.學校基地面積│
  │            │及使用現況分│  期之植物。  │  每一百平方公│
  │            │別定之      │2.應選擇枝葉茂│  尺應栽植喬木│
  │            │            │  密且可防噪音│  一棵。      │
  │            │            │  之喬木。    │2.周圍宜種植可│
  │            │            │              │  供遮蔭之中大│
  │            │            │              │  型喬木。    │
  └──────┴──────┴───────┴───────┘
肆、植栽綠化選種原則
一、車道兩旁及分隔島宜以耐高溫、抗旱、防噪音、防炫光之植栽為綠化
    原則。
二、人行道、分隔島、公園綠地等都市區域可選擇誘蝶、誘鳥植物,以增
    加生態棲地與生態跳島,促使都市地區之生態多樣性。
三、植栽之落果或落花大小以不影響騎乘或人行安全為宜。
四、人行道宜選擇深根性、枝幹強韌且根系垂直之樹種,以減少根系破壞
    舖面或枝幹折損以致發生危險之現象。

參、臺北縣綠建築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適用範圍:本縣內各機關、學校,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
有新建建築物。
壹、訂定目的:
    為落實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實現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特制定本原則。(相關規定仍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綠建
    築專章)
貳、審議原則:
一、基地綠化原則:
  (一)建築物綠化:建築物之屋頂平台、陽台鼓勵設計人工花台之綠化
        方式,迎接陽光照射之壁面鼓勵以爬藤之方式進行綠化。
  (二)法定空地綠化:建築基地綠化應適地適種,以盡量種植喬木為原
        則,其次灌木,單位面積上盡量進行多層次綠化,盡量減少使用
        人工草坪。
二、基地保水原則:
  (一)降低地下室開挖率:基地開發應視地區特性盡量降低建蔽率以及
        地下室之開挖率。
  (二)滲透式地表: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應採用自然之覆土,減少不易透
        水之材料覆蓋或採用易於雨水滲透之材料。
  (三)景觀生態池:大面積之基地應留設景觀生態池或以植被覆蓋之「
        貯留滲水低地」之緩坡方式涵養雨水減緩雨水排入溝渠之速度。
  (四)基地保水設施:建築物及其基地應設置保水設施以貯存雨水再利
        用以及減緩雨水流入溝渠、河川之時間。
  (五)屋頂陽台地下室之地面層盡量作成花園以涵養雨水。
三、建築物節能原則:
  (一)建築物開口率:建議降低建築物開口率。
  (二)建築物外殼節能:建築物外殼鼓勵屋頂隔熱之處理及具隔熱效果
        之外牆設計。
  (三)建築平面:建築物之居室平面設計以淺短為原則。
  (四)建築物遮陽:建築物面對陽光直接照射之窗戶建議採用複層Low-
        E 玻璃或設置外遮陽設施。
  (五)大面積玻璃帷幕之設置:除有相關溫室、太陽能光電版等配套設
        置措施之建築物外,應避免大面積玻璃帷幕之設計。
  (六)太陽能光電版:鼓勵設置太陽能光電版。
四、水資源涵養維護原則:
  (一)建築物:本原則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須設置雨水及污水回收再利
        用設施。
  (二)建築基地:基地留設大面積之花園綠地必須設置等比例之雨水及
        污水回收再利用設備方可設置。
五、廢棄物減量原則:
  (一)基地土方平衡設計:建築設計應慎重考慮地形地貌變化設計與地
        下室取得最佳的挖填方設計。
  (二)營建自動化:採用RC、 SRC構造時,應盡量採用營建自動化工法
        之設計,例如採用系統模板、預鑄外牆、預鑄結構系統、乾式隔
        間等自動化工法,減少施工過程產生之廢棄物量。
六、生物多樣性原則:
  (一)基層生物棲息:建築物及其基地綠化應以生態綠化為目標,多利
        用天然之土壤與材料之方式綠化,並儘量採用材料自然堆疊之工
        法,減少水泥砂漿之使用,以形成基層生物棲息之孔穴。
七、污水垃圾改善原則:
  (一)建築設計階段必須事先評估垃圾運出及堆置之空間配置,並以景
        觀綠美化的方式加以美化,並適當配置資源垃圾分類回收管理系
        統、冷藏、冷凍或壓縮等垃圾前置處理設施。
八、二氧化碳減量原則:
  (一)結構輕量化:建築物結構應以輕量化為原則以減少建材生產過程
        中之二氧化碳排放,鼓勵「鋼構造建築」以及「金屬帷幕外牆」
        之結構設計。
  (二)均勻對稱的結構設計:建築物應保有均勻對稱的平面、立面、剖
        面設計,減少不必要的造型結構荷重。
九、室內環境原則:
  (一)綠構材:除古蹟、歷史建築物及特殊建築物以外,構材儘量使用
        具有綠建材標章之健康材料,少用製造過程高耗能量之材料與進
        口之昂貴材料,
  (二)綠工法:建築物及室內裝修應減少使用鋼筋混凝土,並考慮容易
        施工之原則,減少繁複之工法以及減少施作時消耗的能量與工人
        數量。
參、適用範圍:
    本縣內各機關、學校,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
    築物。
肆、作業辦法:
一、適用本原則之建築物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報請核備前: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須至少符合「綠建
        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所訂定之評估指標之五項並取得候選綠建築
        證書,方可核備。
  (二)新臺幣三千萬(含)以上至五千萬元以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須由
        建築師設計符合「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中「日常節能」及「
        水資源」兩項指標,並檢附該二項評估表簽證入內,方可核備。
二、本原則通過實施後即函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備案。
三、符合本原則五千萬元(含)以上綠建築物都市設計審議會議紀錄副知
    綠建築審查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據以辦理審查作業。

肆、臺北縣公有公共工程生態工法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適用範圍:本縣各類公共設施用地開闢。
一、為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發展,減少公共工程對自然環境造成傷
    害,特訂定本原則。
二、一般生態工法原則
  (一)目標明確:確實瞭解實施生態工法之原因及目標,並對當地自然
        環境、社經環境、生態環境、景觀環境、水文水理特性等有確切
        之認知。
  (二)儘量避免工程:不必採用工程手段時,儘量以非工程手段進行,
        必須採用工程手段時,應採用生態工法工程技術。
  (三)系統性考量:計畫執行時,須進行整體性與全面性之規劃,即使
        僅進行局部改善,亦須對整個系統進行瞭解與分析。
  (四)最小地貌改變:儘量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減少對生態環境
        之衝擊。
  (五)增加綠帶面積:工程興建應儘量以生態方式建造,以土石、草木
        等天然材料替代水泥,減少混凝土及非生態材料,並於地形復原
        時儘可能增加植栽面積,以增加動植物棲息環境。
  (六)增加藍帶面積: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本縣景觀防災生態池都市設計
        審議原則設置景觀防災生態池或儘量設置人工溼地,一方面以自
        然方式淨化水質,一方面增加水生動植物棲地空間。
  (七)最少挖填及最小運距的挖填平衡:避免大規模的土方挖填作業,
        如無法避免時,應檢討區域內,最短運距之挖填平衡,及開挖面
        積。
  (八)緩衝帶設置:行經生態敏感地區之工程應考量當地生態特性,設
        置適當的生態緩衝帶,以保護當地生態。
  (九)原生複層植栽:植栽綠化應保護原來之植被並儘可能以複層混植
        的方式種植當地原生植物或潛在優勢植物,(以吸引生物棲息)
        。
  (十)多孔性結構物:結構材料應儘量使用多孔隙可透水之材料,以提
        供動植物棲息生長空間,並使雨水能滲入地層內涵養水分。
  (十一)使用當地材料:施工材料應儘量以現場周遭可取得而不破壞原
          有環境之材料為優先,以減低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十二)表土的再利用:儘可能妥善保存挖除之林地表土,於完工後覆
          土使用,以加速植生演替。
  (十三)增加都市保水性:儘量強化都市地區之生態水循環功能,都市
          開放空間應有生態水循環規劃,以涵養地下水,增加地面水入
          滲功能,以達滯洪及減洪目標。
  (十四)增進環境調和度:工程之興建應考量當地之自然、人文環境現
          況或文化遺址等整體環境特色進行規劃設計,並要求營建材料
          、顏色、量體等應與環境景觀相調和,以避免造成視覺環境之
          衝擊。
三、道路生態工法原則
  (一)棲地迴避、衝擊減輕及補償:道路選線應儘量迴避生態敏感區及
        保護區,及依迴避、衝擊減輕及棲地補償等三個原則逐一評估過
        濾,選擇對環境最友善之方案。對於因道路建設不得不破壞的生
        物棲息地,應就近另設置一較原棲息地棲息條件優之生物棲息地
        ,以補償原棲地,同時考量生活圈及行動圈之距離及與其他棲地
        之串聯,避免形成孤島。
  (二)道路面積最小化:軟體(交通管理)與硬體(道路)兼用,在車
        輛使用道路最小需求下,量減少道路面積。
  (三)動物移動路徑之考量:道路建設因採路堤或路塹等構造形式阻隔
        原有動物移動路徑時,應依據其習性及棲地環境特質提供可行之
        替代移動路徑。同時針對特定物種特性,應考量調整或設置適當
        路權阻隔設施以及警告標誌,避免野生動物傷亡。
  (四)透水性舖面使用:車道及人行道路面應儘可能使用透水材料或透
        水設計,使雨水直接滲透至地下土壤。
  (五)道路照明影響之減輕:道路照明之設計在不影響基本行車安全之
        考量下,應就燈具位置、密度及照明範圍加以調整,以避免干擾
        周邊生態。
  (六)排水廊道生態功能之考量:路肩邊溝排水廊道除滿足基本排水功
        能外,應考量其生態功能,在不影響安全之前提下,儘量以天然
        材料代替混凝土,以利動植物生長。
  (七)採生態工法穩定邊坡:從源頭整治邊坡,去除肇因。避免採用混
        凝土,加重大地負荷,以及非緊急保護,避免採用噴凝土坡面保
        護工。
四、河川生態工法原則
  (一)維持河道天然蜿蜒:河道應儘量維持原有之蜿蜒狀,避免直槽化
        而造成河道沖淤失衡與洪水災害。
  (二)護岸平緩化與結構:護岸坡度不宜過陡,護岸結構形式及材料之
        選擇,應依河川水理特性,使用植物、木材、石材等天然材料,
        並運用筐、籠、拋石等孔隙結構以創造多樣性之孔隙構造,使動
        植物能永續生存。
  (三)多孔隙材料使用:河川護岸及河床應儘量採用多孔隙與透水性材
        料,以供生物棲息並維持地下水補注。
  (四)溼地保護:原有溼地應避免開挖、填土、排水或其他人為之改變
        。
  (五)減少河道阻礙物:溢洪堰、攔河壩、攔砂壩等構造物除非必要應
        儘量減少建造,如確有必要時,阻礙河川之構造物應儘量低矮化
        ,並設置適當魚道或魚梯,使迴游性魚類能完成其溯溪與降溪之
        生態歷程。
  (六)原生植栽物種選用:植栽物應以原生物種為主要考量,達到創造
        多樣性生態環境、減少河岸沖蝕攔阻泥砂、提供食源與棲所,並
        改變微氣候。
  (七)棲地保留與營造:原有棲地應儘可能予以保留,並運用河相學理
        論,營造與維護自然形成之棲地。
  (八)河道穩定之維持:河道整治須考量沖淤平衡,以保全河道棲地環
        境及結構物安全。
  (九)改善污染及保持基流量:河道整治須考量如何改善河川污染問題
        及維持河川基流量,使河川生物能永續生存。

伍、臺北縣公有公共工程與公有公共建築使用可回收及再生能源與材料之
    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適用範圍: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公共工程與公有公共建築,應有一
定比例設施使用可回收及再生能源與材料。
一、可回收及再生能源與材料應針對不同用途性質施設,並兼顧永續、節
    能、省電、環保及美觀等目標。

陸、臺北縣景觀防災生態池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壹、適用地區:本縣新闢一公頃以上之公共設施,及三公頃以上採用綜合
    設計與整體開發之申請案,要求應留設至少百分之十之景觀防災生態
    池。
貳、都市設計審議準則:景觀防災生態池設計準則的制定,應針對不同之
    基地,在兼顧防災、生態保育、景觀空間美質、提供休閒機會等經營
    目標下,提出以生態為依據的設計方式。
一、空間規劃準則
  (一)在生態考量方面:
        1.改變以人為主之設計觀,強調以生命、生態為中心之倫理。
        2.對於自然水體,尊重其存在形式,避免非必要之人工干預。
        3.考量水域之物理特性,保留水體滯留、氾濫之空間。
        4.以整體環境生態系統理念進行復育,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複雜
          性為原則。
  (二)與環境配合方面:
        1.避免以人工之幾何型式取代原有自然型式之水體。
        2.必要之附屬設備宜適度遮蔽。
  (三)在配合設施方面:
        1.應維持生態空間之延續性,設置生物遷徙之無障礙空間。
        2.護岸應搭配適宜之植栽配置。
二、水池設計準則
  (一)在設計方面:
        1.採用以生態為主之設計,創造多孔隙之生物棲息空間。
        2.減少槽化護岸構造,以最少之人為構造導入,維持原有之岸坡
          ;並避免使用水泥式護岸,以免阻絕其地下水之補注。
        3.維持或營造多樣化水體,配合水生動植物之生活史及棲息條件
          ,使水體保有多樣之水域環境。
        4.需考量枯水期之景觀美質。
        5.池岸工程需強化綠化處理,並考量栽植岸邊植栽之耐水性。
  (二)施作方面:
        1.應避免於該水池主要生物之生育期間施作。
        2.工程開挖之表土需予以保留,用於回覆,以利生態環境之保留
          。
        3.生態護岸施作工程品質監控,為成功與否最重要之關鍵,尤以
          砌石護岸需有高品質之施工水準,應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4.應針對其疊砌方式、石縫接榫、砌牆之穩定度、基礎舖設、必
          要之固著、孔隙之深淺等,為重點監造項目。
  (三)材料選用方面:護岸材料以石材及木料為主,其選用應注意事項
        如下:
        1.木材選用以高緯度、寒帶地區之樹種,其硬度及耐用度較高,
          如檜木類、肖楠、扁柏等。
        2.若以經防腐處理之木料施作,其防腐料選用需為無毒性,無滲
          流至溪流之疑慮者。
        3.可考量以回收之廢棄枕木為施作之材料。
        4.可選用比重大、硬度高之岩材。
        5.可適度搭配硬度較低之軟岩及土壤,以求接近自然型式狀態。
        6.選用石材表面處理以無處理或低度處理為原則。
        7.低度處理包括:粗切割面、劈面等,以最少人工加工處理為宜
          。
  (四)附屬設施:
        1.可於低水護岸範圍設置親水之步道,其型式、材質應與水岸材
          質結合。
        2.需配合適宜之植栽導入,以符合生物多樣化原則。
        3.於棲息考量原則可設置魚巢、魚梯、石樑、阻流石等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