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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城設字第 09505957301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1點;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 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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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 1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設字第 10000920341號公告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