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報
告(以下簡稱自行研究報告)之評審及獎勵,鼓勵員工積極從事研究
發展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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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研究計畫係指於年度開始前,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配合施政
目標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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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研究計畫經費得由研究機關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支應,或於相關業
務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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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計畫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自行研究計畫表(附件一)
,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並按季填報
執行情形季報表(附件二),必要時研考會得派員查證研究進度。
自行研究計畫於年度中有新增、刪除或修改等異動時,應於確認異動
兩週內通知研考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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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研究報告應以A4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並載列下列事項:
(一)封面(附件三)。
(二)成果摘要表(附件四)。
(三)報告內容:
1.摘要(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發現、主要建議及政策
意涵)。
2.主旨及背景說明(與現行業務關聯性)。
3.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4.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與過程)。
5.研究發現。
6.結論與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
7.參考文獻。
8.附錄(包含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審查會會議紀錄、研
究報告修訂說明表、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自行研究報告者,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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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研究報告應於研究期程完成後送七份至研考會參加評審作業,研
究期程至遲應於年度結束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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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委員由研考會依自行研究報告類型及數量遴聘學者專家或本府相
關機關科(組)長級以上三至六人擔任,並由研考會主任委員或其授
權人員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及本府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完成初
審及複審者,得分別依規定支給初審審查費及複審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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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研究報告評審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階段由研考會將研
究報告送評審委員初審,評審委員需填具初審意見表(附件五)併同
原研究報告送回研考會。研考會依據初審成績安排召開複審會議,如
有需要並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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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行研究報告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方法與過程:占百分之三十。
(二)報告撰作(報告架構、文字修辭):占百分之二十。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占百分之四十。
(四)相關研究文獻之探討: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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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研究報告獎勵之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或記功一次。
(三)佳作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壹萬元
或嘉獎二次。
除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或行政獎勵外,並得另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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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
勵得從缺。
前項評獎依規定發給獎金或行政獎勵,惟獎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
核給。但該年度無編列相關預算時,僅辦理行政獎勵。
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集體研究報告)
之研究人員超過三人時,獎金或行政獎勵核給以主要研究人員三人
為限,分別發給獎狀乙紙。但發給獎金,則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
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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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行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撤
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研究報告非最近兩年內完成者。
(三)抄襲他人著作者。
(四)集體研究報告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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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本府獎勵之自行研究報告,其報告建議事項由研究機關研考人員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辦。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辦。
前項辦理情形應於辦理獎勵二個月內,填具自行研究成果參採情形
調查表(附件六)送研考會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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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提送自行研究報告經評獎者,視為於獲獎
時,同意本府有非排他之出版、重製及其他各種使用之權。研考會
並得彙整上載至本府網站供民眾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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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皆含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每年度至少應提
報一篇以上之自行研究報告,以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研究工作。各機
關應自行評選出至多五篇較優之自行研究報告,送研考會參加評審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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