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各單位自行辦理壹萬元以下零星採購消耗性物品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考量本府各單位業務需求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有關分
    批(別)辦理採購規定,且必須符合預算用途及於預算額度,可自
    行採購後檢據核銷之壹萬元以下零星採購消耗性物品項目:
  (一)相片之沖洗、加洗。
  (二)報紙、郵資、花籃、開鎖、裝鎖。
  (三)非充電性電池、空白錄音帶。
  (四)刻印章、印名片。
  (五)與經辦業務相關之法令書籍。

三、本府各單位不得自行辦理採購項目: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已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
        :
        1.公務用機車、公務車輛及公務車輛租賃。
        2.各項事務設備,如辦公桌、辦公椅、傳真機(含耗材)、影印
          機(含耗材)、投影機、冷凍空調設備、冷氣機(窗型及分離
          式)、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飲水機、辦公室公文櫃、屏
          風及影印機租賃(含二手影印機)、省水器材、高效率省能照
          明設施等。
        3.共通性之電腦設備用品,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
          、電腦周邊設備及耗材、電腦軟體等。
        4.公務機關(國防部除外)及學校之油料。
        5.保險、清潔、保全、印刷服務、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文
          具用品、一年期國內出版期刊(雜誌)、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
          等。
        6.五金日常用品、影印紙、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電動補助
          自行車。
  (二)本府所簽訂之開口契約採購項目:
        1.公文夾。
        2.小信封、中信封、大信封、中開窗信封、有底超大信封、特大
          信封、小開窗信封、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機密公文傳遞封等。
  (三)茶葉、行動電話(含電池)、資訊設備維護及廳舍之水電、消防
        安全檢查、公共安全檢查、電梯等各項維護及須登記「物品財產
        」之標的等。

四、本府各單位請購行動電話,應專案簽辦且須覓妥電話費財源始得請購
    。

五、為維護本府行政大樓觀瞻之整體性,對其共同性之設施如辦公、會客
    、會議用之桌、椅、標示牌......等應先加會本府秘書室(行政園區
    管理課)整體規劃後,始能採購。

六、囿於本府財政拮据,請各單位依本府經費節流措施,撙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