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
    稱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申請案件如下:
  (一)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所列案件及其他經本府核定或由人
        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
  (二)本府「網路e櫃臺」等申辦系統、各機關網站或一般公文中,屬
        於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
        供服務等,並設計各種申請書表供民眾填寫申辦之文書作業,或
        本府各機關向其他機關申請或要求時之會辦文書作業。
    人民申請案件應依規定程序報府審定後辦理公告,若有規避隱匿不報
    者,經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查證後將專案簽
    報議處。

三、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按各申
    請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限及公告。
    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為一日以上者(涵蓋處理時限以時計算之申請案
    件,因網路申辦作業延長時限為一日以上者),應訂定人民申請案件
    處理時限表,並需透過公文管理系統等進行時效管制。
    如有增(修)訂項目或處理期限者,應明白公告並副知研考會。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限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研考會應將各機關公告之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彙編成冊,並依各類
    目申請案件之期限進行管制稽催。
    各機關「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核定後,即依規定辦理公告
    ,並配合修訂或新增人民申請案件相關事宜。
    經本府核定後,依「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規定期限處理規
    範。

四、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簡化、修正人民申請案件之申請項目、應備證件
    、處理時限、作業流程、申請書表等、並將修正結果及新增項目填列
    「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送交研考會審核備案,核定後即公
    告上網更新。

五、各機關得視實際作業狀況推動運用資訊科技提昇服務品質做法,如建
    置機關網頁,提供民眾諮詢、申辦文件、表格下載或線上申辦及時效
    管制資訊化作業等措施。

六、本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案」為單位,不得分段銷號處理或先存查再以創稿辦理。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或手續不合,
        承辦機關應詳細說明,通知申請人補送(正),並以一次告知為
        原則,補正二次以上者,需經過機關主管核准,及副知研考人員
        ,俾憑列冊管理;機關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
        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未能於機關公告之處理期限內辦結者,由分層負責
        辦理之主管核准後,得於原處理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
        限。
        並應於原處理期限屆滿前,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研考人
        員,俾憑列冊管理;如須受理民眾補正時,等待期間得不辦理展
        期,經扣除日數作業後,另依新處理時限進行管制。
  (四)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在規定處理時限內
        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
        辦結」,未能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
        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仍應列為「逾限辦結」。
  (五)第三點所定處理期限起算日除應於當日辦畢者外,一律以收件次
        日起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含括例假日計算在內,並得延長
        之。
  (六)同一機關內如屬相同性質之申請案件,而處理過程有不同時,應
        區分為兩個項目,分別訂定處理時限。
  (七)涉及兩個機關以上之人民申請案件,必須會同訂定處理時限,以
        求全面配合。
  (八)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正(件)、會勘(查)、會議(商
        )、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
        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
        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
        案。

七、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送會審查或會勘(查
    )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本府人民申請案件中涉及跨機關審查之項目,由負責收案之
        主辦機關協調會審機關,除明訂全案之處理時限外,針對各協辦
        機關之個別處理時限亦須加以明訂,以釐清行政責任,收辦後應
        平行分會各權責機關審查,受會機關則按速件處理。
  (二)無論送會或收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應將原因、
        理由及預定時間通知送會機關。
  (三)各機關訂定會勘(查)日,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各會勘(查)機關
        ,參加會勘(查)人員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
  (四)申請案之承辦人員及會辦單位之會辦人員,如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無法辦理時,應由職務代理人或由主管指定人員辦理,以避免延
        誤時效。
  (五)若有影響全案之處理或發生延誤情事時,相關人員應負公文積壓
        責任。

八、人民申請案件項目及處理期限表所列時限標準,係由隨到隨辦起至最
    高處理期限止,以最高期限作為承辦人員預定結案日期及公文時效管
    制稽催之依據。

九、如遇申請案件突增,超過正常業務量及人力負擔時,承辦機關得就該
    項目超量部分敘明理由,擬定特別處理期限,以專案簽陳本府一層首
    長核准後依限辦理。

十、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應備證件中,除申請案件之前
    置作業涉專業簽證、申請人須於相關書證謄本上標示特定位置或相關
    範圍或申請案件需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及法令有明文規定外,如於
    本府相關資料庫(戶役政、地政、社政及建管等)可查詢者,應確實
    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之簡化作業,涉及聯合審查案件者,由該審查之權
    責機關執行免書證免謄本作業。

十一、承辦申請案件,經數次往復簽擬時,均應保持完整記錄附卷歸檔,
      以資查考。

十二、人民申請案件非屬本身承辦業務而必須改分、移、退文件者,應於
      二日內完成,無故積壓致影響業務或發生不當後果者,應加重議處
      。

十三、本府各機關由研考人員負責督導案件辦理作業,每月定期檢討內部
      執行情形,及配合提報辦理績效,主動稽催未依限辦結案件,並依
      據「臺北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作業要點」對逾限案件進行調卷
      個案分析,追究責任後,如有行政缺失者應簽報懲處。

十四、為瞭解本府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公文流程管理情形,避免公文
      積壓,由研考會每季定期辦理人民申請案件公文檢核,其檢核方式
      、重點及懲處如下:
    (一)檢核方式:以當季申請案件總量(含未結案件)百分之二內進
          行抽檢。
    (二)檢核重點:申請案件之公文是否先存後辦,存而未辦、未掛文
          號規避管考、逾期結案、決行層次未符合規定、公文一再改分
          、公文性質登錄錯誤等七項重點。
    (三)檢核結果:如有上述缺失者,由本府研考會錄案、建檔列冊,
          作為下次公文優先調卷檢視之參考,如同樣錯誤二次以上者,
          核予書面警告或申誡一次之懲處。
    (四)若有延期疏失等致人民權益受損、浪費公帑或影響本府行政效
          率之情節重大者,以查明有疏失人員為原則,核予申誡二次或
          小過一次之懲處。

十五、績效評比以案件「總逾結比率」為依據,案件總逾結率最低前三名
      者為績效績優機關(若機關案件逾結比率平均值均為零,以如期辦
      結案件總數最高者為第一名,以此類推),以案件總逾結率最高前
      三名且「總逾結比率」大於(等於)百分之五者,為績效不彰機關
      ,研考會得依嚴重情形另案簽報懲處。

十六、研考會每季辦理人民申請案件績效評比後,將結果定期於縣政會議
      或督導會報表揚及檢討,配合本要點推動成效優良者,專案簽報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