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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所屬各機關及新北市烏來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強化研考功能,鼓勵工作士
    氣,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主(管)辦研考業務連續達六個
    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各機關推薦參加本府績優研考人員
    遴選:
  (一)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
        事蹟者。
  (二)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
        蹟者。
  (三)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者。
  (四)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者。
  (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六)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
        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最近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者。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未列甲等者,如當年度考績尚未評比者,以上一
        年度之考績為據。

四、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由各一級機關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繕造推
        薦表二份及檢附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總推薦名額不得超過三名。新北市
        各區公所及烏來區公所,由本府民政局辦理推薦作業,其名額併
        入該局總推薦名額內。
  (二)初審:由研考會各業務單位主管、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
        代表組成初審小組,研擬初審意見以供複審委員參考。
  (三)複審: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府內外委員,就初選小組推薦之人
        選進行複審後,由研考會本報府核定。

五、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將優良事蹟公告於本府網站外,應頒
    發獎狀、核給公假二日,並予以行政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