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由各一級機關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績優研考人員,繕造推
薦表二份及檢附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總推薦名額不得超過三名。新北市
各區公所及烏來區公所,由本府民政局辦理推薦作業,其名額併
入該局總推薦名額內。
(二)初審:由研考會各業務單位主管、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
代表組成初審小組,研擬初審意見以供複審委員參考。
(三)複審: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召集府內外委員,就初選小組推薦之人
選進行複審後,由研考會本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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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將優良事蹟公告於本府網站外,應頒
發獎狀、核給公假二日,並予以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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