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推動市政建設
,委託學者專家辦理有關市政建設之研究、評估、調查及規劃(以下
簡稱委託研究案)作業有所遵循,落實成果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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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研究案主題選定及經費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本府施政重點及業務推動需要,選定研究主題。
(二)擬定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檢視符合下列標準:
1.與本府及同性質之各級機關三年內之委託研究案未有重複情形
。
2.研究期程應在一年內完成。
3.機關未因過去執行成效不佳而在遭受停止辦理委託研究案之處
分期間。
(三)研究經費項目及收支標準,應依新北市政府委託研究經費編列標
準表(附件一)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為配合本府計畫預算之施政方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研考會)應於編列年度概算或追加減預算前一個月,調查下年度或
該年度之委託研究計畫,並召開會議審查,各項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始
得編入下年度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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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研究案委託對象之選定,依下列規定:
(一)由委託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受託單位或其研
究主持人、研究人員、受託人員,不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之公教人員。
(二)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研究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研究主持人
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考量
之。
(三)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進行研究,受託單位
如有研究人員更換、研究經費變更,於變更前,應以書面洽委託
機關同意。
前項第二款所稱同一期間係指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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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研究案計畫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託單位應依研究主題研提委託研究計畫書(附件二)。
(二)委託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若未能於提送委託研究
計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
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
委託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
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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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研究案契約應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範本及相關規定簽訂之。
委託研究案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機關、受託單位、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其中受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逕由委託機關依契約所訂人事費資料扣繳所
得稅;受委託人為法人、機構或團體者,由該法人、機構或團體
辦理扣繳所得稅事宜。
(四)委託研究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期中報告、期末報告(研究成果)提送階段、期限及審查方式。
(六)委託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七)受託單位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如違反
本義務時,受託單位應負之責任。
(八)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明定悉歸本府所有。另智慧
財產權之歸屬、受託單位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
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九)受託單位配合委託機關查核研究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受託單位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一)違反契約事項之處理。
(十二)雙方有爭議時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委託研究案契約除前項各款應載明之事項,必要時,得載明下列事項
:
(一)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二)委託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
虞者,受託單位之告知義務。
(三)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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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研究案進度控管,依下列規定:
(一)委託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將委託研究進度(附
件三)報研考會。
(二)委託機關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計畫執行情形書面資料或工
作報告,或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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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研究案期中報告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持人應依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由委託機關提送審查意見請
研究主持人參辦,或由委託機關召開期中簡報審查。研究計畫期
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二)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2.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3.初步研究發現。
4.初步建議事項。
5.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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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審查及驗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
(二)委託機關得就前款之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於受託單位提
報審議時,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三)研究主持人應參照前款座談會會議紀錄或委託機關審議意見,修
訂原報告並附具修正說明,並於該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一
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俟委託機關審查無誤後,再提送
完整研究報告及電子檔送交委託機關。
(四)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應依附件四之
規定辦理。
(五)委託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全文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 http://www.grb.gov.tw),並將委託研究報告二
份及電子檔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研考會。但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所訂情形者,應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分別函送
科技部及研考會。
(六)受託單位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
核定後延長之,並報研考會備查。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
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
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引用本府委託研究案之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全部引用,應經本府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2.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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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研究案研究結果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機關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六個月內提報採行情形(附件五)
報研考會,為下年度委託研究案件審核依據;研考會得以抽查方
式,實地檢視委託研究案件參採情形,如有發現採行情形虛報不
實,將函請各機關議處失職人員。
(二)前項採行情形,其執行成效分為下列三等級:
1. A級:為全部建議事項均獲機關參採執行。
2. B級:為全部建議事項獲機關部份參採執行。
3. C級:為全部建議事項均未獲參採執行。
(三)參採情形執行成效不佳者之處分標準如下:
1.B 級與 C級案件數佔該機關二年內全部案件達百分之四十(含
)以上者,應停辦委託研究一年。
2.C 級案件數佔該機關二年內全部案件數達百分之四十(含)以
上者,應停辦委託研究二年。
(四)執行成效二年內 A級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者,函請各機關獎
勵優異人員。
(五)機關遭受停辦委託研究之年限已執行完畢者,其過去執行成效之
參採年度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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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機關人員參加研究工作者,不得支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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