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審查及驗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
(二)委託機關得就前款之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於受託單位提
報審議時,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三)研究主持人應參照前款座談會會議紀錄或委託機關審議意見,修
訂原報告並附具修正說明,並於該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一
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俟委託機關審查無誤後,再提送
完整研究報告及電子檔送交委託機關。
(四)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應依附件四之
規定辦理。
(五)委託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全文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 http://www.grb.gov.tw),並將委託研究報告二
份及電子檔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研考會。但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所訂情形者,應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分別函送
科技部及研考會。
(六)受託單位因故未能於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報告者,得經委託機關
核定後延長之,並報研考會備查。延長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
則,其所需各項費用概不得追加。其延長期間如超過會計年度,
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七)引用本府委託研究案之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全部引用,應經本府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2.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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