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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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施政計畫之
    執行、管制與評核,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依據「新北市政府所
    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八點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本府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經核
    定由本府列管者。
  (一)自行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經核定由各機關自行列
        管者。
  (二)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項施政計畫之本府一級機關。
  (三)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實際執行各項施政計畫之本會所屬二級
        機關或本會各科(室、組)。
  (四)選項作業:將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管制或自行管制
        之作業。
  (五)作業計畫:本府各機關為執行年度施政計畫而訂定之預定工作計
        畫。
  (六)年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年度內累計之執行進度。
  (七)總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整體累計之執行進度。
  (八)不可抗力因素:指本府各機關執行管制計畫之過程中,已善盡職
        責,因遭遇非屬該計畫主辦機關與單位所能掌握之天災、事變或
        政策變更等因素,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或延宕者。

三、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依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分為本府管制計畫(工程類、計畫類)及自行管制計
    畫二級予以列管。

四、本會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管制者,均應列為本會自行管制。但經
    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審查會」決議不納入管制者,不在
    此限。
    本會研考單位應確實掌握及督導管制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即時協助計
    畫主辦機關(單位)解決問題。

五、管制作業程序: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應依據本
        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擬定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本會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擬定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必要時,本會研
          考單位得就各主辦機關(單位)所擬作業計畫之內容、辦理期
          程等填報事項召開「作業計畫審查會」檢討修正。
        2.本府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本府作業要點規定
          ,至本府研考管理資訊系統填列作業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負
          責初審,並經本會會計單位審查及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核定後
          ,於一月二十日前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所附格式(附件一
          )提報作業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負責審查並於二月二十日前
          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核定。
        4.管制計畫由本會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科、室、組)共同主辦
          者,本會研考單位得視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綜合作業,受指
          定者並應主動協調各相關單位,確定分工,彙擬作業計畫。
        5.年度內新增本府管制計畫案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核
          定日起十二日內依規定完成該項作業計畫之填報並送本會研考
          單位初審、十五日內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三)定期檢討:
        1.本府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月報,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季報
          。
        2.本府管制計畫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 6
          日前於研考系統詳實填報最新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辦理情
          形及落後原因分析等),送本會研考單位審查,並會辦本會會
          計單位及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由本會研考單位彙送本府研
          考會彙辦。
        3.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科、室、組)共同
          主辦者,本會研考單位得視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填報最新辦
          理情形及其相關資料。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依管考週期進行控管,並按季將
          辦理情形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送本府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
          件二)。
        4.管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
          填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本府管制計畫年累
          計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自行管制計畫年累計計畫進度
          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本會研考單位提報主管會議確實檢
          討改善。
  (四)實施查證:
        1.本會研考單位得運用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作業,以追蹤檢核案件執行進度,及時發現執行障礙並協調解
          決。
        2.查證範圍:
         (1)配合本府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查證者。
         (2)本府管制計畫年度執行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
            間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3)自行管制計畫年度執行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十且落後期
            間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4)視實際需要進行不定期查證。
        3.查證發現問題屬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
          決;屬跨機關或單位者,應責成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協
          調解決,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研
          考單位協助解決。
  (五)年度評核:
        1.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
        2.評核項目: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就本府
          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執行績效評核。但該計畫有本府
          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得
          經核定免辦理評核,逾期不得提出申請。申請免辦理評核之程
          序如下: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
            十六點第二項規定及格式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填具自行管制計畫申
            請免評作業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向本會研考單位提出申
            請,並由研考單位簽報局長核定。
        3.評核程序: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
            十七點及第十八點第一、二、三項規定及格式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會複
            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
            三月十五日前完成自評績效報告,本會研考單位應於次年四
            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並將評核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4.評核方式及本會評核小組之組成,由本會研考單位於年度結束
          前一個月擬定實施計畫,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頒布實施。
        5.各級管制計畫年度評核指標及權數配置:
         (1)本府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依據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比照本府管制計畫評核
            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如附件四、五
            、六)

六、獎懲標準:本會年度施政計畫評核分數奉核定後,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
        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已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
        分者為丁等。
  (二)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
        點至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
  (三)自行管制計畫:
        1.上述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2.本會研考單位應依前款規定,於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結果核定
          後一個月內,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
          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3.依第六點第一款評核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案件,經積極協調及
          解決問題,且因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
          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事由致計畫執行
          延宕,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報請本會研考單位簽陳局長核
          定,免予懲處。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予以敘獎或懲處時,其累計最高獎懲額
        度以記大功一次或記過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
        畫者,以獎懲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辦理獎懲。但各主辦之人員,
        其執行計畫之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得不予獎懲。
  (五)評核結果優等及甲等之案件,如有協辦人員,得酌予獎勵,其個
        人敘獎額度不得等同主辦人員。

七、調整與撤銷管制:
  (一)年度作業計畫內容調整或撤銷管制,應依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
        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前項申請調整或撤銷管制作業計畫案件,其屬本府管制計畫,由
        本會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簽會本會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
        研考會及主計處後,陳報縣長核定;屬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計
        畫主辦機關(單位)簽會本會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研考會
        及主計處後,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並送研考會備查。

八、各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所報年度作業計畫、執行進度、年度評
    核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先會請本會會計單位確認。

九、年度中新增管制計畫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本會各機關(單位)應將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
    行缺失之參考。
    本會各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
    應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二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辦理
    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