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施政計畫之
執行、管制與評核,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依據「新北市政府所
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八點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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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本府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經核
定由本府列管者。
(一)自行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經核定由各機關自行列
管者。
(二)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項施政計畫之本府一級機關。
(三)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實際執行各項施政計畫之本會所屬二級
機關或本會各科(室、組)。
(四)選項作業:將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管制或自行管制
之作業。
(五)作業計畫:本府各機關為執行年度施政計畫而訂定之預定工作計
畫。
(六)年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年度內累計之執行進度。
(七)總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整體累計之執行進度。
(八)不可抗力因素:指本府各機關執行管制計畫之過程中,已善盡職
責,因遭遇非屬該計畫主辦機關與單位所能掌握之天災、事變或
政策變更等因素,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或延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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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依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分為本府管制計畫(工程類、計畫類)及自行管制計
畫二級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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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管制者,均應列為本會自行管制。但經
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審查會」決議不納入管制者,不在
此限。
本會研考單位應確實掌握及督導管制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即時協助計
畫主辦機關(單位)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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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作業程序: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應依據本
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擬定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本會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擬定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必要時,本會研
考單位得就各主辦機關(單位)所擬作業計畫之內容、辦理期
程等填報事項召開「作業計畫審查會」檢討修正。
2.本府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本府作業要點規定
,至本府研考管理資訊系統填列作業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負
責初審,並經本會會計單位審查及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核定後
,於一月二十日前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所附格式(附件一
)提報作業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負責審查並於二月二十日前
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核定。
4.管制計畫由本會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科、室、組)共同主辦
者,本會研考單位得視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綜合作業,受指
定者並應主動協調各相關單位,確定分工,彙擬作業計畫。
5.年度內新增本府管制計畫案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核
定日起十二日內依規定完成該項作業計畫之填報並送本會研考
單位初審、十五日內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三)定期檢討:
1.本府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月報,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季報
。
2.本府管制計畫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 6
日前於研考系統詳實填報最新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辦理情
形及落後原因分析等),送本會研考單位審查,並會辦本會會
計單位及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由本會研考單位彙送本府研
考會彙辦。
3.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科、室、組)共同
主辦者,本會研考單位得視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填報最新辦
理情形及其相關資料。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研考單位依管考週期進行控管,並按季將
辦理情形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送本府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
件二)。
4.管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
填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本府管制計畫年累
計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自行管制計畫年累計計畫進度
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本會研考單位提報主管會議確實檢
討改善。
(四)實施查證:
1.本會研考單位得運用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作業,以追蹤檢核案件執行進度,及時發現執行障礙並協調解
決。
2.查證範圍:
(1)配合本府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查證者。
(2)本府管制計畫年度執行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
間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3)自行管制計畫年度執行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十且落後期
間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4)視實際需要進行不定期查證。
3.查證發現問題屬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
決;屬跨機關或單位者,應責成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協
調解決,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研
考單位協助解決。
(五)年度評核:
1.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
2.評核項目: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就本府
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執行績效評核。但該計畫有本府
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得
經核定免辦理評核,逾期不得提出申請。申請免辦理評核之程
序如下: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
十六點第二項規定及格式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填具自行管制計畫申
請免評作業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向本會研考單位提出申
請,並由研考單位簽報局長核定。
3.評核程序: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
十七點及第十八點第一、二、三項規定及格式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會複
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
三月十五日前完成自評績效報告,本會研考單位應於次年四
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作業並將評核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4.評核方式及本會評核小組之組成,由本會研考單位於年度結束
前一個月擬定實施計畫,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頒布實施。
5.各級管制計畫年度評核指標及權數配置:
(1)本府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依據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比照本府管制計畫評核
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如附件四、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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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標準:本會年度施政計畫評核分數奉核定後,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
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已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
分者為丁等。
(二)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十
點至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
(三)自行管制計畫:
1.上述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2.本會研考單位應依前款規定,於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結果核定
後一個月內,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
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3.依第六點第一款評核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案件,經積極協調及
解決問題,且因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
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事由致計畫執行
延宕,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報請本會研考單位簽陳局長核
定,免予懲處。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予以敘獎或懲處時,其累計最高獎懲額
度以記大功一次或記過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
畫者,以獎懲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辦理獎懲。但各主辦之人員,
其執行計畫之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得不予獎懲。
(五)評核結果優等及甲等之案件,如有協辦人員,得酌予獎勵,其個
人敘獎額度不得等同主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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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整與撤銷管制:
(一)年度作業計畫內容調整或撤銷管制,應依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
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前項申請調整或撤銷管制作業計畫案件,其屬本府管制計畫,由
本會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簽會本會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
研考會及主計處後,陳報縣長核定;屬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計
畫主辦機關(單位)簽會本會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研考會
及主計處後,陳報主任委員核定,並送研考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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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管制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所報年度作業計畫、執行進度、年度評
核報告等相關資料,均應先會請本會會計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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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中新增管制計畫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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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各機關(單位)應將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
行缺失之參考。
本會各機關(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
應併附相關施政計畫前二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辦理
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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