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敘獎案如有協辦人員,得酌予獎勵,其個人敘獎額度不得等同計 畫主辦人員,且不得有敘獎浮濫情事。 前項所稱協辦人員,係指協助計畫推動之人員,包含協助計畫及 預算填報進度審查之單位研考(或二級機關研考)人員,協辦人 員所敘額度最高以嘉獎二次為原則,並不計入計畫核定之敘獎額 度。 機關應依事實考量機關成員之個別貢獻度及敘獎平衡性,核實辦 理相關人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