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學校(以簡稱本府各機關)資訊計畫
之編訂及先期審查作業,依據「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
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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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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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定義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於辦理下列事項之施政計畫,包含於本作業原則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
1.電腦軟硬體設備之購置、租賃及維護,包括下列項目:
(1)主機設備:包括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筆記型電
腦、伺服器、磁碟陣列等儲存系統設備。
(2)行動電腦設備:包括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
(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3)I/O 週邊設備:包括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繪圖機、掃描
器、1 對多或多對多外接式光碟複製系統等。
(4)有線或無線網路設備:包括交換器、集線器、路由器、無線
AP等。
(5)網路安全設備:包括入侵偵測防禦系統、防火牆、網路封包
鑑識分析系統、網路流量分析系統、垃圾郵件過濾系統、無
線入侵偵測系統等。
(6)網路應用加值設備:包括伺服器負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負
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壓縮加速設備、終端電腦網路存取控
制設備、網站過濾存取控制設備、網路認證閘道設備、身分
認證管控設備、資料遺失防護設備。
(7)網路電話交換設備:包括 SIP語音交換器及電話機、 Skype
語音閘道器、網路電話類比閘道器等。
(8)電腦機房設備:包括 KVM電腦切換器、機房用不斷電系統、
門禁系統、機房錄影監視系統、環控系統、消防系統、網管
系統、IT管理系統等。
(9)套裝軟體,包括各項工具軟體、防毒軟體、辦公室應用軟體
,以及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之軟體包。
2.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本府各機關委託廠商針對業務需求開
發之電腦人機整合系統,以支援例行作業、管理、決策或為民
服務活動。
3.網站建置、內容更新及維護:包括本府各機關提供給不特定市
民瀏覽使用之機關網站、活動網站以及提供內部同仁使用之內
部網站。
4.APP 之開發及維護:係指在 Apple Store、Android Market或
其他類似功能網站提供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下載之應用程式
。
5.雲端運算服務:係指機關透過網路自雲端服務供應商取得並使
用包括網路、運算、儲存空間在內的資訊基礎設施服務,以及
包括作業系統、應用平台、Web 服務在內的軟體服務,並以使
用量、時間或其他以服務為導向的商業模式支付費用之運用。
6.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7.資訊專業人力駐點服務。
8.廣域網路線路費用:包括 GSN政府網際服務網、其他固網服務
、以及3G、3.5G、4G、 PHS及其他無線行動網路服務。
9.區域網路佈線費用:包括由機房核心交換器連接至邊際交換器
(集線器)之骨幹線路,以及由邊際交換器(集線器)連接至
用戶端之水平佈線。
10.資訊教育訓練。
(二)本府各機關於辦理下列事項之施政計畫,不包含於本作業原則資
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
1.租賃、購置或維護下列設備: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投影
布幕、電子白板、數位相機、攝影機、投影機、作為電視使用
之液晶或電漿顯示器、非機房使用之錄影監視系統、 GPS導航
設備(如與特定資訊系統整合應用者,則包含於資訊計畫範圍
內)、非智慧手機之行動電話、個人用不斷電系統、顯示卡、
內接式燒錄器、非屬 1對多或多對多之外接式光碟燒錄器、記
憶體、記憶卡、 USB隨身碟及可攜式硬碟。
2.文件登錄、文件掃描。
3.耗材:包括印表機耗材、磁帶、光碟片、磁碟片、滑鼠、鍵盤
、各式線材。
(三)施政計畫如同時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及範圍外之計畫項
目,則仍應納入先期審查,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如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仍能保持施政計畫說明之完
整性者,得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後,提送資訊中心辦
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2.如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無法保持施政計畫說明之完
整性者,應就完整施政計畫內容,提送資訊中心辦理資訊計畫
先期審查,資訊中心並得視實際內容,請其他相關機關協助審
查或表示意見。
(四)如經上述程序對於施政計畫是否包含於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仍有疑
義時,應事前與資訊中心聯繫,依個案狀況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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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計畫編訂原則如下:
(一)預算金額除已發生權責得按現有契約價金辦理外,應依據「新北
市各機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標準編列,
如上表未列之項目,則依下列原則之一處理:
1.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已有相同或類似項目編列之前例,得參考相
關經費編列。
2.經市場詢價或訪價以及機關評估結果。
3.專業機構之規劃建議。
(二)下列預算項目均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本府各機關除有特殊事由
,並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者外,均不得自行編列:
1.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
、筆記型電腦之購置或租賃。
2.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公文管理、差勤系統、資訊管理
系統等一般性行政作業使用之印表機之購置或租賃。
3.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二代公文檔案管理、線上簽核系
統用掃描器之購置或租賃。
4.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之個人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所
需之作業系統、Microsoft Office軟體版權。
5.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電子郵件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6.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電腦病毒防毒軟體及保全網絡之
建置及維護。
7.由資訊中心開發之共通性資訊系統,例如:公文管理系統、財
會管理系統、公務簡訊發送平台、差勤系統等。
8.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文件管理、電子公布欄、電子表
單等一般Intranet應用系統。
9.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Mircosoft AD及使用認證系統。
10.建置於共通框架內之網站建置及維護。
11.由資訊中心建置、維運之行政資訊網路、網路電話之相關新增
、調整、維護及月租費用。
12.各機關資訊人員專業技術及專案管理能力培養、以及資訊中心
統籌推動系統使用教育訓練。
前項共通性資訊系統、Intranet系統、Microsoft AD、使用認證
系統或其他系統,機關如有既存系統,且仍須於年度維持正常作
業者,得編列維護費用,惟應有相關退場時程及作業規劃。
(三)下列預算內容應由相關機關統籌編列或規劃,並提送資訊計畫先
期審查,除有特殊事由,並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者外,均不得由
個別學校或機關自行編列:
1.本府各學校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目錄及使用者認證系統、
資訊軟硬體設備(包括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筆記
型電腦,一般業務使用之網路雷射印表機、二代公文系統使用
之印表機及掃描器)之購置或租賃、軟體版權、電子郵件、電
腦病毒防毒軟體均應由本府教育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2.本府警察局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警察局統籌
編列規劃之。
3.本府消防局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消防局統籌
編列規劃之。
4.本府各地政事務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
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地政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5.本府各戶政事務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
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民政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6.本府各稅捐稽徵處及稅捐分處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稅捐稽徵處統
籌編列規劃之。
7.本府各衛生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及區
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衛生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四)除由資訊中心或相關機關統籌編列之項目者外,其他資訊計畫項
目,本府各機關均得視業務需求依實編列,並提送資訊計畫先期
審查,各機關得自行編列項目包括:
1.原自行購置或開發系統、設備之維護。
2.特殊應用或規格之電腦主機、印表機、伺服器及其週邊之購置
、租賃及維護,且機關須自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
容性。
3.伺服器及其週邊之購置及租賃,惟機關於編列前須先行確認資
訊中心無對應伺服器或虛擬主機提供,如確認自行購置或租賃
,須自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容性。
4.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 PDA)、多功能事務
機、繪圖機、一般圖片或文件掃描器或其他非資訊中心統籌開
發電腦或週邊設備之購置及租賃。
5.因應機關個別業務需要之套裝軟體之購置及租賃,且機關須自
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容性。
6.因應機關個別業務需要之資訊系統。
7.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脫離本府共同框架自行建置網站,
惟機關自行建置網站,網站主機及空間仍由資訊中心提供,各
機關不得再行編列網站主機及空間購置、租用相關費用。
8.APP 之開發及維護。
9.雲端運算服務。
10.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11.資訊專業人力駐點服務。
12.區域網路佈線。
13.非屬資訊中心統籌辦理項目之資訊教育訓練。
14.指紋差勤系統辨識器(本項由資訊中心統籌辦理供應契約採購
,而預算則由各機關視個別業務需要數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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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所提送之資訊計畫應包括下列格式及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預算書,其格式依本府主計處規定辦理。
(二)資訊計畫一覽表(如附表 1),請依計畫實際內容,並參考本作
業原則第三點或其他適當分類方案,詳列資訊計畫。
(三)自評及初審表(如附表 2),其使用方式請參考本作業原則第六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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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
果。
2.一級機關應對於所屬機關及學校提送資訊計畫進行初審,並依
附表 2格式填寫初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就其
初審結果採取下列措施:
(1)一級機關彙總該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初審同意之資訊計
畫,提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2)經初審不同意之資訊計畫,由該一級機關循行政程序退回原
提案機關或學校。
(3)經初審結果需作修改時,由該一級機關循行政程序要求原提
案機關或學校完成修改後,再行彙總資訊計畫,提送資訊中
心辦理先期審查。
(二)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送一級機關初審。
(三)區公所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區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逕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四)資訊中心
資訊中心所提送之資訊計畫,由資訊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召集各科
長辦理自評,再提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授權人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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