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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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統一所屬各機關、學校(以簡稱本府各機關)資訊計畫
    之編訂及先期審查作業,依據「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
    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三、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定義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於辦理下列事項之施政計畫,包含於本作業原則資訊
        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
        1.電腦軟硬體設備之購置、租賃及維護,包括下列項目:
         (1)主機設備:包括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筆記型電
            腦、伺服器、磁碟陣列等儲存系統設備。
         (2)行動電腦設備:包括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
            (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3)I/O 週邊設備:包括印表機、多功能事務機、繪圖機、掃描
            器、1 對多或多對多外接式光碟複製系統等。
         (4)有線或無線網路設備:包括交換器、集線器、路由器、無線
            AP等。
         (5)網路安全設備:包括入侵偵測防禦系統、防火牆、網路封包
            鑑識分析系統、網路流量分析系統、垃圾郵件過濾系統、無
            線入侵偵測系統等。
         (6)網路應用加值設備:包括伺服器負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負
            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壓縮加速設備、終端電腦網路存取控
            制設備、網站過濾存取控制設備、網路認證閘道設備、身分
            認證管控設備、資料遺失防護設備。
         (7)網路電話交換設備:包括 SIP語音交換器及電話機、 Skype
            語音閘道器、網路電話類比閘道器等。
         (8)電腦機房設備:包括 KVM電腦切換器、機房用不斷電系統、
            門禁系統、機房錄影監視系統、環控系統、消防系統、網管
            系統、IT管理系統等。
         (9)套裝軟體,包括各項工具軟體、防毒軟體、辦公室應用軟體
            ,以及於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之軟體包。
        2.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本府各機關委託廠商針對業務需求開
          發之電腦人機整合系統,以支援例行作業、管理、決策或為民
          服務活動。
        3.網站建置、內容更新及維護:包括本府各機關提供給不特定市
          民瀏覽使用之機關網站、活動網站以及提供內部同仁使用之內
          部網站。
        4.APP 之開發及維護:係指在 Apple Store、Android Market或
          其他類似功能網站提供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下載之應用程式
          。
        5.雲端運算服務:係指機關透過網路自雲端服務供應商取得並使
          用包括網路、運算、儲存空間在內的資訊基礎設施服務,以及
          包括作業系統、應用平台、Web 服務在內的軟體服務,並以使
          用量、時間或其他以服務為導向的商業模式支付費用之運用。
        6.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7.資訊專業人力駐點服務。
        8.廣域網路線路費用:包括 GSN政府網際服務網、其他固網服務
          、以及3G、3.5G、4G、 PHS及其他無線行動網路服務。
        9.區域網路佈線費用:包括由機房核心交換器連接至邊際交換器
          (集線器)之骨幹線路,以及由邊際交換器(集線器)連接至
          用戶端之水平佈線。
       10.資訊教育訓練。
  (二)本府各機關於辦理下列事項之施政計畫,不包含於本作業原則資
        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
        1.租賃、購置或維護下列設備:傳真機、影印機、投影機、投影
          布幕、電子白板、數位相機、攝影機、投影機、作為電視使用
          之液晶或電漿顯示器、非機房使用之錄影監視系統、 GPS導航
          設備(如與特定資訊系統整合應用者,則包含於資訊計畫範圍
          內)、非智慧手機之行動電話、個人用不斷電系統、顯示卡、
          內接式燒錄器、非屬 1對多或多對多之外接式光碟燒錄器、記
          憶體、記憶卡、 USB隨身碟及可攜式硬碟。
        2.文件登錄、文件掃描。
        3.耗材:包括印表機耗材、磁帶、光碟片、磁碟片、滑鼠、鍵盤
          、各式線材。
  (三)施政計畫如同時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內及範圍外之計畫項
        目,則仍應納入先期審查,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如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仍能保持施政計畫說明之完
          整性者,得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後,提送資訊中心辦
          理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2.如刪除或減略範圍外之計畫項目,無法保持施政計畫說明之完
          整性者,應就完整施政計畫內容,提送資訊中心辦理資訊計畫
          先期審查,資訊中心並得視實際內容,請其他相關機關協助審
          查或表示意見。
  (四)如經上述程序對於施政計畫是否包含於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仍有疑
        義時,應事前與資訊中心聯繫,依個案狀況確認之。

四、資訊計畫編訂原則如下:
  (一)預算金額除已發生權責得按現有契約價金辦理外,應依據「新北
        市各機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標準編列,
        如上表未列之項目,則依下列原則之一處理:
        1.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已有相同或類似項目編列之前例,得參考相
          關經費編列。
        2.經市場詢價或訪價以及機關評估結果。
        3.專業機構之規劃建議。
  (二)下列預算項目均由資訊中心統籌編列,本府各機關除有特殊事由
        ,並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者外,均不得自行編列:
        1.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
          、筆記型電腦之購置或租賃。
        2.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公文管理、差勤系統、資訊管理
          系統等一般性行政作業使用之印表機之購置或租賃。
        3.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二代公文檔案管理、線上簽核系
          統用掃描器之購置或租賃。
        4.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之個人電腦主機、筆記型電腦所
          需之作業系統、Microsoft Office軟體版權。
        5.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電子郵件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6.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電腦病毒防毒軟體及保全網絡之
          建置及維護。
        7.由資訊中心開發之共通性資訊系統,例如:公文管理系統、財
          會管理系統、公務簡訊發送平台、差勤系統等。
        8.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文件管理、電子公布欄、電子表
          單等一般Intranet應用系統。
        9.除學校外之本府其他各機關之Mircosoft AD及使用認證系統。
       10.建置於共通框架內之網站建置及維護。
       11.由資訊中心建置、維運之行政資訊網路、網路電話之相關新增
          、調整、維護及月租費用。
       12.各機關資訊人員專業技術及專案管理能力培養、以及資訊中心
          統籌推動系統使用教育訓練。
        前項共通性資訊系統、Intranet系統、Microsoft AD、使用認證
        系統或其他系統,機關如有既存系統,且仍須於年度維持正常作
        業者,得編列維護費用,惟應有相關退場時程及作業規劃。
  (三)下列預算內容應由相關機關統籌編列或規劃,並提送資訊計畫先
        期審查,除有特殊事由,並經資訊中心審查同意者外,均不得由
        個別學校或機關自行編列:
        1.本府各學校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目錄及使用者認證系統、
          資訊軟硬體設備(包括個人電腦主機、個人電腦顯示器、筆記
          型電腦,一般業務使用之網路雷射印表機、二代公文系統使用
          之印表機及掃描器)之購置或租賃、軟體版權、電子郵件、電
          腦病毒防毒軟體均應由本府教育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2.本府警察局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警察局統籌
          編列規劃之。
        3.本府消防局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消防局統籌
          編列規劃之。
        4.本府各地政事務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
          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地政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5.本府各戶政事務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
          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民政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6.本府各稅捐稽徵處及稅捐分處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
          含廣域網路及區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稅捐稽徵處統
          籌編列規劃之。
        7.本府各衛生所共通或專屬之資訊系統、網路(含廣域網路及區
          域網路)及安全系統均應由本府衛生局統籌編列規劃之。
  (四)除由資訊中心或相關機關統籌編列之項目者外,其他資訊計畫項
        目,本府各機關均得視業務需求依實編列,並提送資訊計畫先期
        審查,各機關得自行編列項目包括:
        1.原自行購置或開發系統、設備之維護。
        2.特殊應用或規格之電腦主機、印表機、伺服器及其週邊之購置
          、租賃及維護,且機關須自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
          容性。
        3.伺服器及其週邊之購置及租賃,惟機關於編列前須先行確認資
          訊中心無對應伺服器或虛擬主機提供,如確認自行購置或租賃
          ,須自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容性。
        4.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 PDA)、多功能事務
          機、繪圖機、一般圖片或文件掃描器或其他非資訊中心統籌開
          發電腦或週邊設備之購置及租賃。
        5.因應機關個別業務需要之套裝軟體之購置及租賃,且機關須自
          行負責與本府既有系統或環境之相容性。
        6.因應機關個別業務需要之資訊系統。
        7.機關得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脫離本府共同框架自行建置網站,
          惟機關自行建置網站,網站主機及空間仍由資訊中心提供,各
          機關不得再行編列網站主機及空間購置、租用相關費用。
        8.APP 之開發及維護。
        9.雲端運算服務。
       10.資訊系統先期規劃、系統分析及監(協)審服務。
       11.資訊專業人力駐點服務。
       12.區域網路佈線。
       13.非屬資訊中心統籌辦理項目之資訊教育訓練。
       14.指紋差勤系統辨識器(本項由資訊中心統籌辦理供應契約採購
          ,而預算則由各機關視個別業務需要數量編列)。

五、本府各機關所提送之資訊計畫應包括下列格式及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預算書,其格式依本府主計處規定辦理。
  (二)資訊計畫一覽表(如附表 1),請依計畫實際內容,並參考本作
        業原則第三點或其他適當分類方案,詳列資訊計畫。
  (三)自評及初審表(如附表 2),其使用方式請參考本作業原則第六
        點。

六、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府一級機關
        1.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
          果。
        2.一級機關應對於所屬機關及學校提送資訊計畫進行初審,並依
          附表 2格式填寫初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就其
          初審結果採取下列措施:
         (1)一級機關彙總該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經初審同意之資訊計
            畫,提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2)經初審不同意之資訊計畫,由該一級機關循行政程序退回原
            提案機關或學校。
         (3)經初審結果需作修改時,由該一級機關循行政程序要求原提
            案機關或學校完成修改後,再行彙總資訊計畫,提送資訊中
            心辦理先期審查。
  (二)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送一級機關初審。
  (三)區公所
        於提送資訊計畫前,應辦理自評,並依附表 2格式填寫自評結果
        ,經區長或授權人核可後,逕送資訊中心辦理先期審查。
  (四)資訊中心
        資訊中心所提送之資訊計畫,由資訊中心主任或授權人召集各科
        長辦理自評,再提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授權人
        決定之。